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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遗产的实用经验:跨文化视角下的继承智慧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面对遗产的实用智慧吉普赛人始终认为外族社会是丑恶的,比方说,沸沸扬扬的遗产风波总是外族民事纠纷的重要主题,报刊杂志也总喜欢对此大肆张扬,而在吉普赛世界,财产纠纷是绝无仅有的。继承规则源于继嗣关系,但不同民族又体现出不同的智慧光彩。另一方面,由于继承人年幼无知,财产容易受到监护人或其他成员的操纵,容易导致财富滥用和财产纠纷,这无疑是违背“继承”这一原则的初衷的。

面对遗产的实用经验:跨文化视角下的继承智慧

面对遗产的实用智慧

吉普赛人始终认为外族社会是丑恶的,比方说,沸沸扬扬的遗产风波总是外族民事纠纷的重要主题,报刊杂志也总喜欢对此大肆张扬,而在吉普赛世界,财产纠纷绝无仅有的。这是因为吉普赛人创立了非常独特而实用的财产继承规矩,是这种琐碎而无所不在的智慧驱散了邪念、争执和不公平。

吉普赛社会现行父系制,而以前曾长期盛行母系制。“从妻居”、“从母居”便是母系社会文化现象。直至今天,我们仍可以发现这种母权制的遗迹,在东南欧,男子结婚后必须加入女方所在的家族,子女也由女方抚养,妻子一旦早逝,男方可允许回到原来的家族。

婚后从居模式与一个民族的继嗣规则密切相关。“婚后从居模式影响继嗣规则,因为从居模式决定谁将进入或离开一个家族团体,或留住在一个家族团体之中”,这就导致某一家族团体形成明显的家属核心。[4]人类学家在考察了世界各民族千姿百态的家庭生活模式之后,获得了一个共同的结论:所有的家庭生活组织都具有两个基本概念,也就是两个根本性的原则,一是姻亲概念,即通过婚姻结成的关系,二是继嗣概念,那是亲子连结成的延续关系。这一纵一横的关系结合使相关的个体之间产生了亲属认同。

吉普赛人的继嗣原则以及由此延伸出来的财产继承规则具有独到之处,他们妥善处理协调家庭问题的生活智慧和艺术便蕴藏其中。“继嗣”一词不仅包含了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子关系,而且还是一种文化规定。在姻亲关系复杂的大家庭中,孩子往往和他们按文化而定的“父亲”和“母亲”产生继嗣关系,这里占主导地位的是“养育”,而非“生育”。这种现象在吉普赛家庭中也并非鲜见。

一些人类学家认为:“每个文化各有自己的关于生育和继承的理论。所谓继嗣,就是一种信念,认为某些人对生育和抚养某些孩子起过重要作用的信念。”[5]美国学者丹尼尔·克雷格也认为:“继嗣就是把人们的身体和精神的某个方面在后代中保存下来,可见继嗣是表示永垂不朽的一种象征形式。”[6]在这里,学者们对“继嗣”给予的都是文化定义。继嗣虽然是一种文化规定,但对于个人而言,它却是一种先天赋予,是置身于特定文化的特定识别符码。通过继嗣关系,个人就对别人和社会生活的各个不同方面承担了不同的责任、权利和特权。一个人的姓名、家庭、住所、等级、财产和基本的民族地位、国民地位等等,可以说都首先取决于这种特定的先天赋予。继承规则源于继嗣关系,但不同民族又体现出不同的智慧光彩。(www.xing528.com)

近年来,一些欧洲国家陆续出版了一系列罗姆语词典。有趣的是,在这些罗姆语词典中,我们很难找到“继承”或“财产继承”之类的词汇,由此至少可以肯定,“财产继承”在吉普赛人的日常生活中并没有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这里的原因很简单,流浪的吉普赛人不可能拥有房屋、土地等固定资产让后代去继承,另一方面,大多数吉普赛人生活贫困,根本谈不上什么遗产,据香港《大公报》1985年5月31日报道,目前世界上1/4的吉普赛人失业,15%的吉普赛人长期依靠救济金度日。一般而言,家底殷实的吉普赛人去世后可继承的财产有现金、珠宝及其他贵重物品之类。死者的另外一些遗物,如衣服、生活用品、马车、马匹等,按传统规矩,有两种处置方法,或是陪葬,或是半赠半卖给非吉普赛人。但也有例外,比如,在北欧的挪威、瑞典等地,有的吉普赛人可以继承死者的帐篷、衣物等。

由于流离失所的贫苦生活,吉普赛人似乎无所谓“财产继承”,但这种继承规则实际仍是存在的,而且极其琐碎复杂,每一地域生活的吉普赛人都可能有自己一套约定俗成的继承人排列顺序。这些继承规则也不断根据所在地的社会经济状况而调整,但从未摒弃过。按常规的做法,死者财产由直系亲属继承,一旦发生纠纷,则提请部落的酋长或长老会议仲裁。在某些吉普赛部落,财产是由长子继承的,如果长子已不在人世或远走高飞了,则由长孙或长外孙继承。这里有一点特殊要求,继承人必须成年,具有足够的自立能力,乳臭未干的毛孩子是不允许继承丰厚的财产的,至于怎样的年龄界线才算成年,各部落有所不同,但大体上他们的标准都低于非吉普赛人的法定标准年龄18岁。这一继承规矩显然不同于封建世袭制,这是一种高度理性化的财产分配和继承原则。毫无疑问,未成年的继承人不谙人情世故,不懂得如何合理地使用财产,因此,从实用的角度来看,财产对于他,暂时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也就根本谈不上“财产继承人”了。另一方面,由于继承人年幼无知,财产容易受到监护人或其他成员的操纵,容易导致财富滥用和财产纠纷,这无疑是违背“继承”这一原则的初衷的。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吉普赛人的继承规则是不太重视血亲归属的,而是把着眼点放在金钱的合法合理支配上,保证把钱用到实处,这与吉普赛人其他方面体现出的实用态度是一脉相承的。

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长子尚未成年,那么遗产应由谁来继承?“从妻居”的生活模式在这里影响了继承关系,母系亲属得以登台。40多年前,罗马尼亚的一个吉普赛部落就发生了这样的情形:一位名叫伯尼的吉普赛男子英年早逝,年幼的儿子尚在母亲的襁褓之中,自然无法继承家业,于是财产就由他的遗孀西娅继承下来。谁知没出一年半载,孩子还在学步,西娅也撒手归天,这下,财产继承人该轮到谁呢?伯尼和西娅都有个弟弟,他们谁是第一继承人呢?西娅葬礼的当天下午,她的弟弟拾掇着死者遗留的财物,满载而归,年幼的孩子也从此由他抚养,而伯尼的弟弟则默默地策马而去,没有丝毫怨言,没有任何不愉快的争执,因为按照大家认可的约定,这种情况下,孩子将由母系亲属领养,财产作为对他们的报答。

在有些父系制的吉普赛部落,财产的第一继承人不是死者的长子,而是幼子。按照吉普赛人自己的说法,因为年纪较大的孩子,在结婚后都离开父母独立生活,不再直接担负父母的养老任务,而只有最小的儿子一直生活在父母的羽翼之下,在父母步入老年之后,又始终守在双亲身旁,负责照顾他们,帮助他们走完生命的最后一程,所以幼子对父母的奉献最多,理应继承遗产。当然,也有幼子背井离乡,长子或次子承担赡养老人的重任的,遗产也自然是由实际抚养人继承。在这里,遗产不再是简单的血缘关系的物质延伸,而是对于真诚付出的一种报答。吉普赛人注重家庭和合之美,赡养老人不仅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同时在他们的眼中,还是一种沉浸于天伦之乐中的心灵享受和情感收获。然而,出于生活所迫,也因为特殊的生活方式的关系,年长的子女往往自组家庭,留下幼子赡养老人,幼子是唯一合情合理的遗产继承人。这是一种非常实用的“按劳分配”的财产分割原则。

吉普赛人的财产继承规则还有一个现象也饶有趣味,这就是对现金的支配态度。如果一个富有的吉普赛人突然亡故,他的财产将被迅速而妥善地处置,或废弃,或变卖,或送人,但现金必须平均分配给他的子女。当然,如果死者的钱财是存入银行的,那么既然不是现金,也就另当别论了。欧洲学者的考察报告曾记载了一些具体的实例。1821年,一个名叫艾伯梭罗门·史密斯的吉普赛男子在英国列斯特郡的屈福德镇逝世,他的孩子们各分得100英镑的现钱。另一则报告则说,他还留了一罐子金币,也同样由孩子们共同分享。直至今天,许多吉普赛家庭还遵循这套约定,类似的例证仍不难寻觅。30多年前,一位名叫海伦·西佛林的英国吉普赛人不幸去世,在她的葬礼上,她遗留的所有现金由长子库尼留斯负责均分给众多弟妹。不久,另一位名叫尤兰妮亚·鲍斯威尔的吉普赛人过世,亲戚们在她的大篷车上发现了一笔数目可观的现金,于是就平均分配给她的五个遗孤。英国学者菲茨杰拉德也说,在他所亲眼目睹的六次丧事中,从未发现过现金的大规模销毁或陪葬,而每每总是均分给死者的孩子。这种现金的支配态度也同样带有吉普赛人特有的实用特色。出于对死者的尊重,加之吉普赛人终年流浪,过多的家资无疑成为累赘,所以大宗生活用具大多不宜继承,然而,现金不存在这个问题。不同地域的吉普赛人往往存在略有不同的继承规则,这种规则完全是约定俗成,完全是取决于吉普赛人生活的现实条件和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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