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人治的司法智慧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同所在国的外族相比,吉普赛人犹如沧海一粟,然而,他们却拥有与外族同样健全的司法制度和机构,拥有一整套原始而高效的法治精神和操作程序,这是一种自我约束的智慧,一种反对人治、崇尚法治的理性光芒。
吉普赛人始终保持着一种类似古代氏族组织的制度,罗姆语称为“克里斯”(kris)。它兼有立法、司法、仲裁、祭祀等职能,重大社会活动的决策由它裁决制定。“克里斯”实质就是长老会,它由家族中若干位深受信赖、睿智通达的老人组成。这种制度可以溯源到古印度的多姆族,他们也同样存在着长老委员会和族长制。吉普赛人在漫长的苦旅中,一直沿袭着这套原始的领导方式。
严格地讲,“克里斯”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指吉普赛的习惯法、价值评判方式以及审判典仪。这是“克里斯”的智慧核心,它决定着长老会的构成方式和行事方式。吉普赛人长期以来形成了几个广泛认可的传统道德概念,即忠诚、团结和互助。这些观念是吉普赛法律的基础。在吉普赛人的心目中,“克里斯”很大程度上是指早已深入人心的价值观念,是源于罗姆信仰的社会规范,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而又无所不在的社会控制力。第二层含义是操作意义上的,“克里斯”直接表现为一个高度集权的上层组织,表现为具体的审判程序和制裁措施,表现为形形色色的琐碎案例。外族人常规理解的也就是这样一个长老会或审判团。
历史上那些惨无人道的种族迫害暂且不论,一般而言,各国的司法机构是不愿过问吉普赛人内部争端的,除非吉普赛人自己起诉,但实际上这种情况是极其罕见的。这是因为吉普赛人拥有自己固有的法律秩序,官方法庭的介入只会画蛇添足,激起吉普赛人的不满情绪,另一方面,在这些西方国家,打官司的费用往往高得令人咋舌,而且周期漫长,流浪的吉普赛人既付不起如此昂贵的诉讼费和相关费用,又无法忍受因一场官司而被限制在某个枯燥无味的小城,当然更重要的是,他们不相信异族的法庭,只信任自己的“沃尔沃德”、“弗里达依”和“克里斯”。
定期的“克里斯”会在每年的大年集市之后召开。不定期的“克里斯”会则随时随地可以召集,只要家族内部出现重大纠纷或犯罪行为,就立即召集长老们组成审判团。审判团主席一般由年龄最大、心智健康的长者担任,称为“克里斯尼多利”(Krisnitori)或“克里赛多拉”(Krisatora)。有时候,“沃尔沃德”也会被推举为审判团主席。在公开审理之前,长老会先召开秘密会议,统一认识,探讨定罪与量刑。然后,“克里斯尼多利”会主持全族会议,宣布审判结果。被告如果不服,可以申辩上诉,长老会将重新研究审议,万一发现误判,就立即恢复名誉。多数情况下,长老会的审判还是公正周全的。
吉普赛人的部落由若干个存在亲族关系的家族组成,少则三五个,多则几十个,甚至个别部落,由上百个家族构成。这些被称之为“库姆潘尼斯”(Kumpanias)的部落是松散型的,可以依照变化的环境和利益需求,随时集中或分散,有时也带有行会性质。在流浪过程中,他们一般分散活动,彼此又保持信息沟通,只有在参加宗教祭典、交易集市等重大活动时才从四面八方赶来聚会。吉普赛部落把互相认可的种种契约作为司法依据,由一个酋长领导全部落,罗姆语称之为“巴罗”(Baro)或“卡波”(Capo)。在罗马尼亚、德国等国家的吉普赛人中,酋长并不是通过全体吉普赛部落成员直接选举而产生的,而是事先经过各家族的长老的民主协商,并取得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而任命的。
酋长必须是一位在整个部落中声誉卓著、经验丰富的长者。他高瞻远瞩,精力充沛,把握部落生存与发展的大思路;他通晓多种异族语言,八面玲珑,擅长同各国官方周旋;他古道热肠,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同胞们创造机会和福利。除此之外,还有两点至关重要:一是他必须相当富有,必须拥有盈实的经济后盾,无论这财产是属于他个人还是家庭的;二是他必须出生于名门望族,家族中不得掺杂任何异族血统。菲茨杰拉德笔下的部落酋长都是当年英国有名的吉普赛富翁。酋长不享受任何生活特权,没有职务津贴,同大家一样依靠自己的双手维持生活,唯一的报酬只是那至高无上的荣耀。如果酋长不称职,激起众怒,经全体长老的协商,也可以罢免。酋长一般为男性,但早年也有老年妇女,如菲茨杰拉德曾煞费笔墨描述的尤兰妮亚·鲍斯威尔。(www.xing528.com)
酋长同“克里斯尼多利”一样,掌握着司法仲裁大权。酋长有权定期和不定期地召集各家族长老举行联席会议,规划全部落重大事宜,调停纠纷,处置罪犯。一般来说,家庭内部争端和违法行为,由“克里斯”会负责审理,而家族间的冲突或某家族的内部事物直接影响到部落的安危,则必须由酋长出面仲裁。
吉普赛人的起诉无需破费,因为酋长的工作是完全服务性的。在审判之前,酋长会开展一系列深入调查,掌握确凿事实,并且会同几位部落头面人物反复磋商协调,有时为了保证判决的公正合理,酋长还不惜自己花钱收集证据。审判开始,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原告和被告对簿公堂,拥有充分阐述意见和自我辩护的权利。必要时,双方证人还将出“庭”作证。听诉完毕,酋长在几位长老的协助下进行裁决。审判大多是公开的,但有时也进行秘密审判,只准当事人和陪审员参加。
吉普赛人没有成文法,司法依据是长期以来的约定俗成的法律契约,这种契约在一代代吉普赛人中间以口头传播的方式保存和延续。另外,吉普赛人还非常注重判例法,以往的案例判决会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作为日后审判援引的依据,遇到相似的案例,则照此类推。这同英美国家的法系有些不谋而合之处。
部落和家族这两级司法审判的刑罚种类是一致的。凡是被认定犯有族内盗窃、拖欠债务、人身诽谤、触犯禁忌等罪的人,都将受到全体成员的蔑视,酋长将宣布取消这些人参与公众活动的权利,对他们的旅行、饮食、住宿均予以严格隔离,并处以罚款、做苦工等惩罚。而对于那些严重损害部落荣誉、通奸淫乱的罪犯,则要逐出族外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永久性驱逐是吉普赛司法的最高刑罚,在吉普赛人的眼中,这比处死还要严厉,因为他们把群族生活视为最高理想,剥夺族内生存权意味着失去了做人的全部意义。在历史上,某些酋长在处理家族纠纷时,还曾采用过决斗的方式,并亲自担任裁判,让争执双方通过武力征服的方式来解决纷争。这种原始的方式很快就被淘汰了,因为血腥的械斗不符合吉普赛人的信仰。
除终身驱逐之外,其他罪犯在一段时间的惩罚和考验之后,主动表示悔罪,酋长和长老们将宣布解除处分。被赦免的人要请大家喝酒,表示感谢和庆祝,这时,所有的恩恩怨怨烟消云散,整个部落洋溢在和谐欢快的气氛中,因为正义的光芒又重新烛照每一个人的心灵,朝夕相处的美好时光又悄悄开始。
酋长之上还有大酋长。大酋长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但候选人必须是以前大酋长的后裔。酋长一般管辖某一地域里流浪的吉普赛人,而大酋长则是某一国家全体吉普赛人的精神领袖。他出面同所在国政府联系,有权召集全体酋长会议,决策一国吉普赛人的重大事物,同时,各部落酋长的产生也要及时上报大酋长,并通过他向政府介绍。大酋长还负责同其他国家大酋长的“热线联络”。大酋长在生活上享有特权,甚至在有些国家准许他同非吉普赛人通婚。当然,这种通婚很大程度上是具有实用目的,是为了更直接而方便地与异族社会联系。非吉普赛人与大酋长结婚,必须恪守吉普赛人的生活信条,随大酋长一辈子生活在颠簸的大篷车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