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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智慧:吉普赛族反腐败机制的智慧成果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腐败的行政智慧家族是吉普赛人永恒的港湾,也是吉普赛智慧果实孕育成熟的温室。为了防止家族内部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吉普赛人建立了两套行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从而形成了一系列抵制腐败的行政智慧。这反映了外部世界对吉普赛王国的认识尚处于混沌状态。“沃尔沃德”是吉普赛理想的人格化体现,必须由德高望重的成年男子担任。所有家族成员都有权了解和参与族内事物,有权对“沃尔沃德”的决策行为提出质疑。

行政智慧:吉普赛族反腐败机制的智慧成果

反腐败的行政智慧

家族是吉普赛人永恒的港湾,也是吉普赛智慧果实孕育成熟的温室。家族男首领“沃尔沃德”凭借着自我的人格魅力,展示着崇高的吉普赛理想,成为吉普赛人的精神领袖。为了防止家族内部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吉普赛人建立了两套行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从而形成了一系列抵制腐败的行政智慧。

吉普赛人是一个集体意识异常浓厚的民族。任何一个特定的吉普赛人,总是以其特定的吉普赛家族成员的身分出现。家族是吉普赛人的基本社会单位。它一般由几个到30来个家庭组成,是一种扩展的家庭同构体。为了便于长途旅行,也因为在某些国家他们被禁止成邦结伙的迁徙,流浪的吉普赛家族也常常发挥灵活多变的适应能力,分成几个小集团,多头出击,遥相呼应。

这种吉普赛家族在罗姆语中称为“维特萨”(Vitsa)。每一个家族都推选出一男一女两位地位并列的首领,男的称为“沃尔沃德”(Voivode),女的称为“弗里达依”(Phuri dai)。这两位首领并非封建意义上的君主,而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精神领袖和“人民公仆”。

在不少有关吉普赛人的英语著作中,用于描述吉普赛人社会单位的词汇,如tribe、band、clan、group等,都是含义模糊的。这反映了外部世界对吉普赛王国的认识尚处于混沌状态。在早期的历史文献中,那些假扮为埃及“公爵”、“伯爵”的人其实就是吉普赛家族的首领。“沃尔沃德”是吉普赛理想的人格化体现,必须由德高望重的成年男子担任。他掌握家族事务的裁决权和法规的解释权。担任这一首领的最基本要求和能力是能为自己的女儿商定满意的聘礼,然后才要求他能善于运用智慧和威信安排族内的婚姻大事,解决争端,并能机智地同外族人做生意,在重要场合,代表全家族出面与当地政府进行交涉。当然,最关键的是要绝对遵循和竭力弘扬吉普赛传统。普遍流传的“吉普赛王”这一故事性的角色无疑是源自于“维特萨”首领的原型。

吉普赛的“维特萨”很明显带有氏族公社的痕迹。“沃尔沃德”一般来自名声显赫、功绩卓著的吉普赛家庭。他有时是由家族成员直接选举产生的,有时是由长老会间接推举的,也有时是经长老会长期考察而任命的。选举“沃尔沃德”是吉普赛家族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因为它决定了一个流浪家族的前途和命运,故而对道德和才能的审查极其苛求。“沃尔沃德”的角色是服务型的,而非统治型的,他的绝对权威来自于自我的奉献。

“沃尔沃德”的领导权不是世袭的,除非现任首领的后代异常出色,但这也必须经过公众的确认和推举。吉普赛人努力排除血缘关系政治生活的影响,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变异。“沃尔沃德”毫无特权可言,日常生活起居与家族成员并无二致,唯一值得骄傲的只是至高无上的社会地位。每个家族的首领权限并不相同,完全依据家族大小、传统习俗和居住地的社会环境而定。(www.xing528.com)

“沃尔沃德”首先必须是家族传统的强有力捍卫者,是吉普赛信仰的化身。他的存在把整个家族召唤和凝聚于一体,同时也为其他成员提供了仿效的典范形象。在这个意义上讲,他是一个吉普赛部落的“文化英雄”,抽象的文化理念在他的行为方式中得以淋漓尽致地展现。他在精神上完全征服了家族成员。

“沃尔沃德”主持家族的各项活动。比如,他决定家族的流浪路线,大规模的开拔事先不经他的首肯是不可想象的;他掌管家族的财务,审核开支,制造预算;他主持宗教祭祀,对教义教规拥有独一无二的解释权;他确认族内婚姻状况,凡经他点头的婚姻都是“合法”的;他负责对外联络和公关工作,是名副其实的“官方发言人”和“对外经济贸易部长”。“沃尔沃德”必须尽心尽力地为全家族服务,完全抛开私利,以家族的荣耀和幸福为追求的目标。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政治学的基本信条。将政治的开明和稳定完全寄托于当权者的道德水准之上是危险和盲目的,只有依靠权力的制衡和法制的完善,才可能使社会结构趋于健康。吉普赛领导阶层的权力制衡机制有两类:一是用权力制衡权力,吉普赛家族内还存在着长老会和女首领“弗里达依”这两股势力,三者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约,保持权力在有限度的范围内合理而平衡地使用。长老会是由阅历丰富、品格高尚、深孚众望的老人们组成,他们在重要场合享有最高裁决权,并且能弹劾和罢免不称职的“沃尔沃德”,在某种意义上,他们既是“沃尔沃德”的智囊团,又是幕后的决策者,“沃尔沃德”有时仅仅是政策的执行者而已。“弗里达依”的地位与“沃尔沃德”等同,只是职能略有不同。她在许多族内事物上拥有发言权,并且负责监察包括“沃尔沃德”在内的全体家族成员的行为。在重大问题上,“沃尔沃德”要向长老会和“弗里达依”咨询,共同协商对策。“沃尔沃德”是心脏,但他不可能为所欲为,如果没有长老会和“弗里达依”供血,他就毫无作用可言。

二是用权利制衡权力。“沃尔沃德”的决策行为必须对家族成员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还必须对公众完全公开,有时还需提交大家进行民主讨论。所有家族成员都有权了解和参与族内事物,有权对“沃尔沃德”的决策行为提出质疑。这种公众的基本权利构成一种宽泛的权力制衡。“沃尔沃德”的职位并不是终身制的,优柔寡断或决策失败的首领会被更有能力和事业心的人取代。有时候,一个“维特萨”内的若干家庭也会抛弃原来的“沃尔沃德”,加入另一个更有威信的宗族。类似的首领制度在其他弱小民族中也存在。文化人类学家罗伯特·登坦曾对这样的“头人”作出如下论述:“头人以安抚的办法而不是高压强制的办法来维持和平和安宁,他本人必须是受人尊敬的,否则人民会离开他到别的地方去或逐渐地不理睬他”,“一个好头人总是用很多时间去估计他的人民对某一问题的看法,并以此为根据作出自己的决定,因此,与其说他单独作出了决定,还不如说他是公众舆论的代言人。”克劳德·列维—斯特劳斯也曾分析:“首领无论在明确规定的权力范围还是在公众承认的职权范围内,都不可能得到更多的支持。只要有一两个人反对,就足以推翻首领的整个计划。若出现了这样的事,首领没有权力强迫别人服从他。如果其他所有的人都一致同意他的意见,他才能摆脱反对者的干扰。”[2]

除了权力制衡以外,吉普赛人的法治观念也是非常强烈的。吉普赛家族和部落中存在着小而全的立法、司法、执法机制。“克里斯”(kris)便是这样一个强有力的法制组织。首领的行动同样必须在法律的许可范围之内。长老会和“弗里达依”的权力制衡也是以习惯性法律为依据和出发点的。这一系列措施的运用,并不意味着对“沃尔沃德”的不信任态度,而主要是为了减少人治因素,确保领导权的健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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