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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是圣行,助人婚配是德行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结婚是瓦直卜,结婚是逊奈在阿拉伯语中,“瓦直卜”意为“当然”,“逊奈”意为“圣行”。阿拉伯人将结婚称之为“瓦直卜”和“逊奈”,也就是说,结婚是当然的事,结婚是一种圣行。显然,结婚既然是圣行,那么帮助别人适时婚配,也必然是一种德行了。但是,伊斯兰是允许穆斯林同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的女子结婚的。因此,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女子同穆斯林男子结婚后,可以享有穆斯林妇女同等的权力。

结婚是圣行,助人婚配是德行

结婚是瓦直卜,结婚是逊奈

阿拉伯语中,“瓦直卜”意为“当然”,“逊奈”意为“圣行”。阿拉伯人将结婚称之为“瓦直卜”和“逊奈”,也就是说,结婚是当然的事,结婚是一种圣行。在各民族的生育文化中,阿拉伯人的风俗习惯与思考方式也是别具一格的。

给择偶婚配赋予宗教圣行的意义,是阿拉伯穆斯林婚姻观念的一大特点。圣行,就一般人的理解而言,它或是指圣人之行为,或是指神圣之行为。圣人,是仅次于神的在道德和智能方面都水准极高的人。神圣,也是与崇高、圣洁联系在一起的;把结婚尊崇为圣行,也就是把结婚视为高尚、纯洁、神圣之事。所以,在阿拉伯穆斯林中,不嫁不娶者极为罕见,父母一般都将关心女儿的婚事视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儿女到了结婚年龄,一旦他们自己还未选择配偶,做父母的必定到处张罗,为子女联系婚姻。父母在世时都尽力为适龄儿女订好亲事。一旦父母双亡后,没有订亲的弟妹长大成人,他们的同胞兄长及亲属中的长辈也必定会关心和过问他们的婚事,并帮助他们成亲。这几乎在穆斯林中是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显然,结婚既然是圣行,那么帮助别人适时婚配,也必然是一种德行了。穆罕默德把独身女郎找到对象的事情,称之为要“忙办,不可蹉跎”的事。阿拉伯民间谚语说:“结婚是柱子,顶天立地;不嫁是椅子,任人蔑视”,所表达的正是阿拉伯人对婚配的赞赏。在民间故事《沉默的公主》中有这样一段情节:有个寡妇有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当女儿长大之后,起初由于没有一个人来向她们求婚,而使她们对生活失去了信心。故事说:“在她们眼里,世界是漆黑一片,因为她们不是命运的主人,觉得活着毫无意义,悲伤笼罩着她们的心。这种悲伤的情绪在家庭全体成员的身上都反映了出来,包括母亲和哥哥在内。”这时,哥哥就下定了决定,把妹妹们许配给第一个向他们求婚的男子。结果,沙漠里的狼娶走了大姑娘,二姑娘作了山鹰的妻子,而海中的鲸鱼,成了三姑娘的终身伴侣。三个姑娘随着他们的夫婿回到了大自然的怀抱,结果都生活得幸福美满。故事以童话的色彩,描绘了阿拉伯人把婚配看作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人生大事的认识。自然,这是《古兰经》教导的结果。《古兰经》中说:“你们中未婚的男女和你们的善良的奴婢,你们应当使他们互相配合”。(24∶32)“真主以你们的同类做你们的妻子,并将你们从妻子创造儿孙”。因此,婚配被认为是一种神圣的诫命:“婚姻为人道之端,古今圣凡,皆不能越其礼而废其事也。废此,则近异端矣”。——中国的《天方典礼择要解》中的《父道》对阿拉伯穆斯林的婚姻观作如是说[1]。美国著名的阿拉伯史专家在谈到穆斯林的婚配观念时,也发现:“在伊斯兰国家,结婚几乎被普遍认为是一件积极的义务,忽视这种义务,就会招致严峻的责备。”这种义务,就是安拉规定的每个穆斯林的社会义务,也是每个穆斯林对安拉应尽的宗教义务。

由于伊斯兰教实行“自修自得”、“不修有罪”的“天命善功”。一个穆斯林必须实践《古兰经》所规定的对国家、人类、社会、家庭……的一切义务,才能算一个真正的穆斯林。显然在婚配问题上“自行其是”,不尽义务,受到责难是理所当然的。上面故事中母亲的三个女儿,因没人向他们求婚而对生活失去信心,也是因不能尽安拉所规定的社会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极度负疚、自责心理的结果。这一点,与佛教基督教是极为不同的。佛教作为出世的宗教,它自然不把婚配和生育放在“人道之端”,基督教盛行时,修道院、修女、修士遍布各地,而且还规定了实行禁欲主义的神职人员如有性行为或结婚,这是一种对神的亵渎行为,不但不被允许,违者还将受到严惩。霍桑的《红字》,就是对这种反人性教条的揭露与控诉。所以,在佛教和基督教里,禁欲与终身不娶或终身不嫁,反而是被视为圣行而大加赞美的。阿拉伯穆斯林正好与此截然相反,穆斯林世界不仅没有修道院,没有出家的修士与修女,没有牧师僧侣,连“阿訇”、“伊玛目”等宗教职务也是世俗性的,他们的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与普通的穆斯林毫无二致,这又一次体现了把宗教与人生社会并重的伊斯兰文明的特色。这种视婚配为圣行的观念,对于保持阿拉伯民族世代绵延起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古代阿拉伯,由于地理环境恶劣,游牧生活的艰苦,人口繁殖缓慢,加之部落间连年不断的“血族复仇”和“争斗”,更加遏制了人口的增长,至伊斯兰教诞生之后,其顺乎自然、顺乎人性的婚育观念以及通过“教义教规”用创造文明的做法,使其人口在数量与质量两方面都较原来有了很大改善。为日后阿拉伯帝国的兴盛强大准备了基本条件。

坚持信仰标准第一,是阿拉伯婚配观念的另一个特色。穆斯林的婚姻是以双方都是穆斯林为首要条件,其他民族的女子只有改尊了伊斯兰教之后,才能作一位穆斯林的新娘。但穆斯林女子一般不外嫁他族,这是在《古兰经》中明确规定了的。《古兰经》中说:“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她们信道。已信道的奴婢,的确胜过以物配主的妇女,即使她使你们爱慕她。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们信道。已信道的奴仆,胜过以物配主的男人,即使他使你们爱慕他”。(2∶221)这就规定了穆斯林宁可娶(嫁)自己家中的奴婢,也不能同异教者通婚,除异教者皈依伊斯兰教之外,别无他途。但是,伊斯兰是允许穆斯林同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的女子结婚的。这又是与伊斯兰的基本教义有关。因为伊斯兰认为,基督教的创始人耶稣是穆罕默德以前的列圣,也受过“安拉”的经典,穆罕默德只是众先知中的最后一位而已。因此,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女子同穆斯林男子结婚后,可以享有穆斯林妇女同等的权力。限制自己的信仰者同异教徒婚配,这在基督教和佛教这二大世界性宗教中都没有如此明确的规定,唯有伊斯兰教,夫妇信仰同一,是其坚持的一贯原则,加之禁止穆斯林女子嫁给异教徒,这种信仰第一的择偶婚配标准,产生二个显著的后果,一是由于本族女子不外嫁,以及娶入的外族女子必须改宗,这无疑加快了穆斯林世界人口的自然增殖。在冷兵器时代,人口数量是一种巨大的战争优势,它既为平时提供劳动力,又为战争提供了兵源;二是由于坚持了信仰标准,使穆斯林世界通过人口的繁衍,不仅没有淡化人们的宗教信仰,而且强化和纯化了人们的信仰,这日后成为穆斯林世界崛起的基础条件之一,因为人口是按几何级数增长的,100对穆斯林夫妇,以每对生两个孩子计算,经历三代之后,如无死亡即可达到600多个穆斯林。况且,阿拉伯世界,向来是以多子女著称的。

在人类的生育文化中,是“为性”还是“为后”婚配生育,是两种明显不同的生育观念。“为性”择偶婚配,将求异性婚配放在第一位,婚配是为了满足性的需要,至于是否生育,或生多生少、生优生劣都属于次要地位。这在早期人类以及现代享乐主义者身上都可以找到它的踪迹。“为后”婚配,则是为了繁育后代,将娶妻生子放在首位,婚配是为了满足传种接代的需要。这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是随处可见的,所谓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以及“多子多福”,都是这种生育观念的反映。“为后”择偶婚配是阿拉伯人婚姻观念的第三个特色。《古兰经》中就说:“你们从妻子创造儿孙”,这种“为后”的婚配观,在《卡布斯教诲录》中说得很明白:“娶妻应视为家庭生活的需要,而不单是为了满足生理的要求。如果只想满足自己的性欲,完全可以去买一个奴婢。既花钱不多,也免除了这样多的烦恼”。[2]在伊斯兰的宗教故事中,有一则《易卜拉欣父子和宰牲节》的故事是很有名的。故事中易卜拉欣之所以将女仆哈哲尔(即易司马仪之母)娶为第二个妻子,就是因为易卜拉欣与萨拉这对已双鬓染霜的夫妇,膝下无儿承欢。当时,是萨拉主动劝易卜拉欣再娶女仆哈哲尔的,为的是要一个孩子。阿拉伯人的一夫多妻制是闻名于世的,如果将之与阿拉伯穆斯林“为后”的生育婚配观念联系起来看,就不难理解这种习俗为何能得以流传了。这种观念与中国传统社会的传种接代意识有很大不同的是,有时候,它不仅是指为本血族的后继有人,而且还推而广之,为整个穆斯林社会的后继有人。在这种扩大了的“为后”观念影响之下,阿拉伯人有与寡妇缔结婚姻作为承担起照顾她们生活的义务的习俗,因为每次天灾人祸之后,都造成了大量的孤儿寡妇。对圣战阵亡者的遗孀,穆罕默德鼓励生还者通过婚姻担负起照顾她们和抚育遗孤的责任。他自己就率先作出榜样。他先后娶了赛吾黛、赛里曼、梅蒙娜三位为妻。以赛吾黛为例,她早期皈依伊斯兰教,与丈夫一起受迫害而逃到阿比西尼亚,在返回阿拉伯半岛时,不幸丈夫死于途中,她为了寻觅庇护之所,而求于穆罕默德。这样,穆罕默德娶了她。赛吾黛并不年轻美貌,只是一名平凡但忠诚于伊斯兰教的孀妇。由于这种习俗,产生一夫多妻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一夫多妻是阿拉伯人的生育婚配观念与社会历史条件相结合的产物,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的一种办法。

不过对一夫多妻的婚姻形式,人们自然会提出一个如何对待众妻的问题。在中国传统的社会里,妻妾之间你死我活的争斗,是大户人家的常事。《大红灯笼高高挂》不就对此作了淋漓尽致的刻划吗?人们至今还会记得那些由互相嫉妒而引发的唇枪舌剑与阴谋诡计,是何等惊心动魄。阿拉伯人的生存智慧,又是如何去化解这种矛盾的呢?原来,他们实行了一种与中国传统社会极为不同的婚姻原则,即在伊斯兰教的婚姻制度中,众妻室的地位是一律平等的,没有正室与偏室的差别。因此,妻“多”到多少,就看他公平对待的能力。富裕的“可以择取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没有能力去“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4∶3)。《古兰经》中的这些教导,表明一夫多妻制是以财力为基础的。公平对待众妻,是伊斯兰教婚姻制度中十分强调的原则。因为在人们私生活的领域内,当财力允许时,人们在物质上做到这一点并不很困难。在世界各地的大宾馆中,人们至今可看到富有的阿拉伯商人进门后,他的三、四个妻子也跟在后面鱼贯而入,从服饰到神情,很难看出其中有什么高低差别。但是,在感情生活方面,要做到公平就复杂得多了。它不但涉及有形的可以计量的物质方面,还涉及无形的难以计量的情感方面。人是有感情的动物,由于种种原因,人或有爱,或有所恨,也是人之常情。《古兰经》早已洞见了人性中的这种弱点,经文中告诫做丈夫的“不要完全偏向所爱的,而使被疏远的,如悬空中”(4∶129)。在此,穆罕默德首先为大家做出榜样。当时,穆罕默德虽然喜爱活泼、开朗的阿伊莎,然而他决不因此在她房里多宿一夜,只是他的另一位妻子赛吾黛同意“转让”一次以后,才在阿依莎那里连续度了二夜。这种婚姻制度的原则,在岁月的长河中一直被保存下来,在阿拉伯的历史中,好几位哈里发的母亲都是女奴出身,这也算是这一婚姻制度的“成果”之一了。(www.xing528.com)

其实,世上绝对公平的事大概是不会有的。同胞姐妹之间都会因利益不同而发生争斗,更何况众妻之间呢?一夫多妻使多位女子共同争夺同一位男子,而这位男子亦是凡人而非神仙,怎么可能“端平一碗水”呢?显然,阿拉伯人是遇到此类实际问题,所以才有以《古兰经》的名义订立的婚姻原则。这些婚姻原则的确立,虽然管君子难管小人,但至少它在应当、正当、不当这三个不同层次的道德层面上,向世人指出了应当与不当的界限,这一方面给人们立起了道德标尺,另方面也给弱者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根据。说穿了,这是一种以承认存在事实上的不公平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公平,尽可能保护弱者权益的原则,也许正是这种思维的合理性,使阿拉伯的一夫多妻制能延续到如今。

如果结婚被视为“圣行”,那么,如何对待离婚?在《古兰经》中,曾反复地强调了夫妻和好的希望和对离婚的种种限制,并且明确说明:离异是真主最讨厌的解决办法。因此,对穆斯林来说,一个家庭一旦组成,往往具有相当大的稳定性,离婚现象是比较罕见的。伊斯兰文化,把美满和睦的家庭看成是社会安定的一个主要因素,把婚姻看作是一种社会契约。《古兰经》教导男人要慈善友爱地对待妻子,即使妻子有了过错,也要讲究方式,妥善处理,以此来保证夫妻之间感情的融洽和相亲相爱的生活。但对于那种夫妻之间感情已破裂,再无法共同生活的,并且经公证人调解后仍无效的,则双方都有要求离婚的同等权利。但这只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允许离婚。阿拉伯人为此以《古兰经》的名义,作出了许多的限制。首先,如果一方提出离婚,阿拉伯人会“从他们俩的亲戚中各推一个公证人”进行调查,“如果两个公证人欲加和解,那末真主必使夫妻和睦”(4∶35)。即使是感情到了破裂边缘,男子“盟誓不与妻子交接”,也不能立即提出休妻要求,而是要“期待四个月,如果他们回心转意”,只要释放一个奴隶,就可以和妻子同床共枕了。如果调解无效,休妻的过程也很独特,阿拉伯人的务实和精明,在此又一次得到完美体现:一是发明了待婚期,就是允许被休者在原处居住三个月。待婚期的目的在于观察是否有孕,以明确血统。如果有孕,还得延长,“以分娩为满期”(65∶4~6)。如果分娩后被休,母亲“应哺乳自己的婴儿两周岁”,生父“应当照例供给她们的衣食”。如果“另雇乳母哺乳婴儿”,生父也“须交付照例应给的工资”,也可以双方“依协议而断乳”。同时,规定了在待婚期内,男方“不得把她们驱逐出门”,也不得“妨碍她们,使她们烦闷”。其他的男子可以“向待婚的妇女求婚”,但“不要与她们订密约”,也“不要缔结婚约”(2∶235)。如有一线希望,还是鼓励他们“重归于好”,“男方应主动而善意地挽留她们”(2∶228)。如果破镜不能重圆,待婚期满,女方没有身孕,便可以依礼而去,男方不得“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2∶232)。

二是设立“离仪”。《古兰经》规定:“凡被休的妇女,都应得一份照例的离仪”。“离仪”是“休妻”必须履行之“礼”,正像结婚必须有“聘礼”一样。而且“即使你们已给过前妻一千两黄金,你们也不要取回一丝一毫”(4∶20)。这也是《古兰经》的规定。除了“离仪”之外,当初结婚时的聘礼也是“丝毫不得取回”(2∶229)。它已属女方的财产。

上述二条,第一条可归于“冷处理”手段,第二条可归于“经济”手段,通过“冷处理”与“经济”手段而对离婚进行限制,这既符合人们心理规律,又符合经济规律,在实践中自然会行之有效。因为按阿拉伯人的习俗,“聘礼”与“离仪”,都是一笔可观的数目。穆罕默德与赫蒂彻——他的第一位妻子结婚时,尽管作为孤儿的穆罕默德并不富裕,但他给赫蒂彻的聘礼是20头幼驼。据《伊斯兰教文化》一书记载,突尼斯政府虽在法律上规定彩礼为1000突尼斯第纳尔。但是实际上,彩礼总要在2000第纳尔左右;摩洛哥的男女青年,如果双方签订了婚约,男方就必须送给女方一条重约1公斤的金腰带,腰带表面刻有精巧的花纹;在沙特阿拉伯,当女青年结婚时,岳父母会向女婿索取一笔“姆泰艾希尔”。一旦妻子同丈夫离婚,这笔钱就归女方所有,以作补偿损失之用。交付的方式,一般有先付和后付两种;大多数岳父母都要求女婿“先付”,即婚前付给;少数通情达理的则允许“后付”,即离婚时付给。很清楚,这些钱财成为婚姻契约的保证金。聘礼归于妻子,以及“离仪”的存在,都对男子离婚的行为,在经济上加以牵制,同时,使女子一旦在离婚的情况下,生活上仍然有所保障,这不啻是保护妇女利益的一种经济措施。

在伊斯兰文化产生之前,阿拉伯人在婚俗上颇多陋习,如有些人和妻子离异之后不久,又重新与之和好,然后又第二次离异,其用意无非折磨与虐待妻子而已。男人死了,其子有继承他妻室的权利。寡母或留或嫁,得由他们来作主。这种卑下的行为是普遍流行于当时的阿拉伯的。伊斯兰教产生之后,它能在不长的时间里,把如此强大的旧的习惯势力改变过来,纳入新生活的轨道,这种历史性的转变,如果单靠信仰而没有灵活与务实的方法辅之,也是难以完成的。穆罕默德一方面通过强调“认主独一”而使穆斯林认识安拉指引的正道,另一方面,又通过翔实的具体规定和经济手段规范穆斯林的婚姻行为,从而在伊斯兰兴起后的不长时间里,改变了当时阿拉伯人的婚俗习惯。这样一次用智慧和力量对游牧生活旧传统的征服,其进步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对于这样的成就,连一向对阿拉伯的婚配制度微词颇多的西方人都认为“不应否定穆罕默德一生以尊重妇女、努力改善她们的法律和社会地位为标志的成就。穆罕默德实施了一些规定来限制一夫多妻制和离婚,并规定要照顾离婚妇女。在7世纪的阿拉伯半岛,这些规定无疑是重大的改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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