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
阿拉伯人善于经商,这是由来已久的。在伊斯兰教诞生之前,阿拉伯人已十分重视商业。靠近交通线的城市居民大都以经营商业为主。到了伊斯兰教时代,商人的地位仍然很高。在《古兰经》里,有“商业”、“商人”、“经商”、“赢利”、“亏本”等词汇,并多次提到麦加古莱氏商人经商之事。在世界商业发展史上,阿拉伯人以其是第一个发明并使用汇票的民族而占有光荣的一席之地。在阿拔斯王朝前期哈里发哈伦·拉希德时代,巴格达已成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交通的发达和汇票、证券的广泛使用,给经商活动带来了便利。在拉希德时代,陆上东部的“丝绸之路”畅通无阻。海上贸易西路同叙利亚来往频繁,穆斯林商人同东非沿岸的贸易也十分密切。在那时,穆斯林商人在地中海的活动就达到了高峰,并逐渐取代了犹太商人和基督教商人的垄断地位。而且,活动的范围比前者还要广泛,甚至在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上也留下他们的足迹。随着国际贸易的兴旺,汇兑业在当时已很发达。据说,当时设在伊斯法罕的汇兑市场,兑换商达到200余人。库法城在当时为最著名的汇兑市场。商人使用汇票,在长途旅行中比较安全。当时,任何合法的商人都可使用汇票。持汇票的穆斯林商人可以到非穆斯林国家兑换现金,在异地贸易中使用。此外,支票也已使用。哈里发哈迪曾开了3万第纳尔的支票,赏赐他的酒友,让其到国库领取。当时的贸易交往,都按这样的金融制度办理。此外,甚至还有经纪人的出现。
商业的发达催化了阿拉伯人堪称一绝的经商理财的智慧,而这些由与众不同的识见所造成的社会文化心理环境又滋润和养育了阿拉伯的商人与商业。从《古兰经》的教诲到一般的社会大众心理,阿拉伯人关于经商理财、积累财富的一些基本观念至今读来都令人为之感叹,这是以义和利的平衡为轴心的谋财方略:
谋财经商不为耻。这是阿拉伯人对谋财经商的基本心态。阿拉伯人对商人的敬重与赞叹,首先从阿拉伯语“商人”一词的意义便可以看出来。阿拉伯人称商人为“塔吉尔”。这在阿拉伯语中,含有“聪明人”之意。因为作为商人,必须具有善于经营的才干。在昂苏尔·玛阿里的名著中,有这样一段写及阿拉伯商人的话:“这种人为贪求一个达拉姆金币,从东方跑到西方,又从西方返回东方。不畏路遥,涉水攀山,把生命财产置于脑后而不顾。不怕劫盗与窃贼,不惧啖人的猛兽,无视路途的险峻。把东方的财宝带给西方居民,把西方的珍品向东方人民展示。将世界的繁荣视为己任。这些事非商人而不为。对上述危险,非大智大勇者便不能战胜。”“虽然做买卖和干手艺活不同,干手艺活需要熟练的工艺技术,但实际上,商人的本领更高过工人。”这段话写于1082年,即距今900多年之前,足见阿拉伯人对商人的态度了。经商需要勇气,在那个时代,阿拉伯人是靠驼队和帆船来进行陆上与海上贸易的,所以,商人需要担当财产和生命的风险。由此,也使商人具有较高的声望与社会地位。穆罕默德成圣前,就是麦加城内一个声誉卓著的、受人尊敬的商人。商品的流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因此,《古兰经》中再三强调,真主准许人们的经商活动,并准许商人们为此赚取适当的利润,以维持自己的生计。在《伊斯兰宗教故事》中,有一则穆罕默德和赫蒂彻的故事,其中说道“赫蒂彻是古莱什部落的贵族,她经常雇用一些男人外出为她做买卖,同时,她也借给商人很多钱财合伙经营,分享红利。”又谈到“一次,赫蒂彻以4头幼驼的报酬雇穆罕默德为伙计经商。穆罕默德凭自己的诚实和才能为赫蒂彻带来很高的利润,他比以前任何人在类似的经商活动中给她赚的钱都多。”也许,这可算是一段平铺直叙的简简单单的文字,但是,正是在这不经意的平淡与简单中,显露出阿拉伯人的不平凡的经商观念。阿拉伯人以自己的先知在成圣之前是一位忠诚可信的成功的商人而自豪,字里行间洋溢着赞美之情。这与昂苏尔·玛阿里在他的著作中称商人为“以繁荣天下为己任的大智大勇者”的赞美是一脉相承的。它与中国传统社会中的轻商、鄙商、贱商观念恰成鲜明对照。义利之辩在中国讨论了数千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把义利分成对立的两极,讲义的为君子,讲利的为小人;重小人则轻君子,重君子则轻小人,按下葫芦起了瓢,摆弄了几个世纪都未能摆平。而自古靠商道为谋生与致富之途的阿拉伯人,从自己本民族的历史遭际中对义利获得了平衡的认识,即义中有利,利中有义,义利交融。这种文化心理沉淀铸就了阿拉伯人谋财经商的基本心态,为阿拉伯人经商理财提供了强大的精神护卫。纵观阿拉伯人的民族传说与《一千零一夜》数百个故事,几乎所有致富者的成功都与经商联系在一起,这决不是一种偶然的巧合。
谋财不忘义,这是阿拉伯人谋财经商的一条道德原则,也是实现义利平衡的主要手段。
谋财而不忘义,何为“义”?在以《古兰经》为行为准则的阿拉伯人心中,它的含义是多方面的。
它要求人们作合法交易。在伊斯兰文化中,有关商业法规,尤其是商业道德修养,对穆斯林的要求是严格的,甚至要联系到每个穆斯林的宗教信仰。交易者要坚信自己的事业,是为主道,为社会服务的一项重任。伊斯兰教法中,关于交易的种类形式,一般是指以实物对实物,或是以实物对协约合同,或是合同对合同而言。其表现形式大致有九种情况:按合同性质进行交易,其中现金对实物商品被称为“买卖”;现金对现金的交易,称为“兑换”;以实物对合同的“予购”交易;管保退换的交易;限定利润的交易;高价出售商品的交易等。上述交易种类均可采取货款两清、予购定货、分期付款等方式,但严禁买卖双方都进行赊欠的债务对债务的交易,因为这样很容易导致买空卖空。为了保证正常交易,教法特别规定了正常合法交易和非法交易的界线。正常合法交易应该是,买卖双方各自表态愿买愿卖,或双方共同签定协议合同;投入交易的物品合法纯洁、确是无疑,签定合同的要有货源保证,明码标价,物品质量和数量都是明确的,不带有欺骗性和非法牟利的行为;交易双方都是各自财产物资的占有者,或是被全权委托的代理人。非法交易则与此正相反,其特点是非法牟取暴利;交易具有欺骗讹诈性,交易所投入商品本来就是违禁物品,如教法禁止的酒类、死物、猪、偶像制品、毒品等。
它要求人们作平等的交易。在商业活动中,有些人为了牟利,常用的手段是称量不公。为此,义就是“当用充足的斗和公平的秤”(6∶152)。“你们当使用充足的斗和公平的秤,不要克扣别人所应得的货物。”具体要求是:必须使用标准的度量衡,不能在“秤杆上作文章”。《古兰经》中坚决反对那种用不标准的秤量工具来哄骗对方的做法,认为使用标准度量衡及称量公平是卖方应尽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真主对于卖方所要求的;要求称量公平,以获得自己应该得到的份额也是买方的权利,如果卖方短斤少两擅自克扣,以致于使称量不公,这无疑是侵犯了买方的权利,霸占了别人应得的财产,这显然是一种恶行。对此,在复活那日的末日审判中,真主将严惩不贷。
它要求人们诚实经商。交易物品必须货真价实,商品合法纯净,不掺假。不要对所经营的商品作不切实际的夸张,否则便是谎言。教法认为这是作伪誓,为大罪之一。如物品本身有缺陷,无论是隐匿的,还是显著的,都要如实反映,不应有丝毫隐瞒。尽管习惯对经商者允许有些夸大成份,但从根本上要求还应真实为宜,夸大要有一定的节制。《古兰经》中有许多地方反对人们在商业活动中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掺假行为。无论对方是穷人还是富人,无论是教胞还是异教徒,都应一视同仁,尤其不能克扣贫民和孤儿应得到的财物。在与外教的人进行商事活动的时候,不能因对方是外教人而交易不公平。诚实交易是一种善行,是在做善事,并且这种善事在真主那里将得到优厚的回报:“当你们卖粮的时候,应当量足份量,你们应当使用公平的秤称货物,这是善事,是结局最优的”(17∶35)。“不因自己得利而损害他人”,“不因牟取暴利而造成他人的痛苦”,“若做粮商,不要只图赚钱。否则会名声扫地,受人咒骂”,“不欺骗顾客,表现了一个人的情操”,在写于1082年的那本《卡布斯教诲录》中,已有了这样精彩的小语。
它反对在买卖活动和借贷活动中的高利盘剥。真主准允经商,但并不意味着真主准许他的信徒去高利盘剥。因为在商事活动中的高利盘剥,意味着在获得了本人应得的劳动报酬之后,又有很大一部分剩余,这绝不是自己所应得的,而是属于别人的财产。因此,在阿拉伯穆斯林看来,谋取高额利润,无疑同买卖中的其他不公平一样,是侵占别人的财物。所以,这等人也是最不义的。与暴利类似的还有借贷活动中的高利盘剥。《古兰经》中曾严厉谴责那些“吃重利的人”。所谓吃重利,就是在借贷活动中吃重复加倍的利息。“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2∶275)因为吃重利,同样是侵吞别人的财产。那些吃重利的人,如果真的悔罪,就应放弃余欠的重利,只收回资本,这样才不至于亏枉别人,也不致受亏枉,在经济上谁也没有损失,双方谁也没有侵占别人的财物。当然,如果把债务施舍给别人,那是一种更大的善行和义举了。这些人,将来一定会在真主那里得到更丰厚的报酬。
总而言之,在阿拉伯穆斯林那里,谋财而不忘义,义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使义与利的平衡找到了“秤星”。运用正当手段经商谋财,使人既能得到财富,又能心安理得。从而获得资财和道德心理上的双重平衡。本世纪世界著名的经销汽车为业的阿拉伯富商库塔巴(Kutayba),当他在60年代后期调整他的公司后,将其在世界各地的代理商从200人减少到不足100人。为了公平地处理好这件事情,他在许多场合下建议以别的名称继续与一些原先的代理商保持业务往来,同时负责地把那些裁减下来的代理商向别的公司推荐,因此没有招骂结怨,反而出现了被裁减者纷纷向公司致谢的局面。库巴塔的做法,正是再地道不过的穆斯林商人的做法了。
谋财要立据。这是阿拉伯人谋财经商的基本方式。阿拉伯人的一个基本商业观念,即一切交易要立据。显然,“立据”使诚实和公平交易获得了不同于内心自律的、有力的外在监督。
《古兰经》中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彼此间成立定期借贷的时候,你们应当写一张借券,请一个会写字的人,秉公代写。代书人不得拒绝,当遵照真主所教他的方法而书写。由债务者口授。”“如果债务者是愚蠢的,或老弱的,或不能亲自口授的,那么叫他的监护人秉公地替他口授。”“当从你们的男人中邀请两个人作证;如果没有两个男人,那末,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中请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作证。这个女人遗忘的时候,那个女人可以提醒她。证人被邀请的时候,不得拒绝。无论债额多寡,不可厌烦,都要写在债券上,并写明偿还的日期。在真主看来,这是最公平的,最易作证的,最可祛疑的。”“你们成立商业契约的时候,宜请证人,对代书者和作证者,不得加以妨害,否则,就是你们犯罪。”(2∶282)
在此,详尽的指点和恩威并重的叮咛胜似慈父对儿孙,阿拉伯人信仰和务实交融的智慧特色被深入形象地展现出来。凡事立据,成为阿拉伯人的一项通则。它的功用即是《古兰经》中所指出的:“这是最公平的,最易作证的,最可祛疑的。”从谋财而不忘义的道德原则到谋财立据的行为方式,也许可以表明阿拉伯人经商谋财智慧的技巧:
前者,作为一种道德命令,是要通过人们内心的自律来实现的,而后者,作为一道行为命令和操作规则,是给了人们一种外在的他律的力量,二者都建立在对真主的敬畏和顺从的基础上。这种里外结合、双管齐下,将自律与他律、自动与他动连成一体的谋略,对于促进正常合理的经商活动,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是一种虚实结合、软硬兼顾的生存智慧。没有道律的自律,行为命令便失去了伦理根基,何为善,何为恶,便会变得混淆不清;而没有作为行动程序的他律原则,道德命令因没有落到实处的监督而流于形式。也许只有这种“软硬兼施”才可能在“谋财经商而不为耻”的心态基础上,使义、利达到真正的平衡。在义、利平衡之中,阿拉伯人并不忽视积累实际的谋财经验,麦加古莱氏人的民谚,几乎都与商业有关系。在阿拉伯世界的民谚中,这类民间智慧令人目不暇接。诸如,“麻雀在手胜于孔雀在林”——注重实际到手的利益,是阿拉伯人谋财的基本策略思想。这也反映在谋财方式上。当时,阿拉伯人经商贸易只有二条通道,或走陆路,或走海路。对陆路和海路运输,他们往往主张“宁肯走陆路,哪怕只盈利百分之五。却不要走海路,哪怕能获利百分之一百一十。”因为“走海路,得利刚过脚面,可危险达到脖颈。在陆地上,即使遇到风险,财产尽失,但生命却可保全。”。
“会讨价,就会做一半生意”——阿拉伯人将讨价还价作为达到交易双方利益平衡的道路,“从起售到成交也不要厌烦讨价还价”,是阿拉伯人的经商要诀。
“对字据不要掉以轻心”——“在拿到现金之前,不将收据交出”,是阿拉伯人的经商规则。(www.xing528.com)
“富于经验的魔鬼胜过毫无经验的好人”——经商谋财随时都会遇到风险,“不把需要丰富经验的人担当的工作交给毫无经验的人,不给未经世面的人以重任”,以及“不让游手好闲的人来参加你的买卖,他们要以言语来换取你们的财力”,这些都是阿拉伯人经商的用人要则。
在义、利平衡之中谋财,同样在义、利平衡之中守财和理财。像世界上其他民族一样,阿拉伯人反对浪费,主张节俭。但阿拉伯人不单以经济眼光批评浪费,更从伦理眼光谴责浪费。把浪费看作大敌,指斥浪费为恶行和罪,对浪费深恶痛绝。浪费之所以是一种罪恶,阿拉伯人认为,因为浪费不仅指大手大脚地滥花钱,它将在饮食、谈话、办事以至一切方面都会表现出来。它会使人身体虚弱、精神萎靡、才智减退、生命缩短。——浪费何以能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呢?阿拉伯人用灯和灯油的比喻来启发人的心智:人的生命之灯要靠燃灯之油——人的资财来点燃。灯之所以能有光亮在于有油。假如把灯碗中的油无故倒掉,使灯芯吸不到油,那么灯必定很快地熄灭。可以说:节省用油,则灯长明;随便浪费,则灯熄光灭。所以问题不仅在于是否有油,还在于是否调节适当,还是浪费无度。这正是灯的明灭之关键。浪费之所以是一种恶行和罪,就在于它是在无故倒掉灯中的油,也就等于在泯灭生命的能源而扼杀生命。正由于此,真主才把浪费视为大敌。这个比喻明白告诉人们,浪费不仅是利的流失,也是义的丧失。浪费必然会产生危害。所以阿拉伯人说:“贫寒但善于谋划者,胜于富足却滥加挥霍者”,在此,节俭者胜于浪费者,不仅是物质财富上的优胜,也是一种精神和心态上的优胜。本杰明·富兰克林在谈及浪费时曾这样说道:“每天随便花掉四便士的人,一年便要乱花掉六镑多,这就失去了使用一百镑的信用。每天浪费价值四便士时间的人,日复一日,等于每天浪费掉使用一百镑的特权。无所事事地失去了价值五先令的人,就是丢掉了五先令,也不妨说是故意把五先令扔进了海里。失去了五先令的人,绝不止是失去这么点钱,而是丢掉了用它做交易可能带来的一切利益,到一个年轻人成了老人的时候,这会累积成数额相当可观的金钱。”[2]
阿拉伯人对浪费的认识,与本杰明·富兰克林有异曲同工之妙。二者都不局限于算“小钱”,都着眼于算“大钱”。浪费作为一种精神的损失,其利害是难以估量的。这里所宣扬的绝不单纯是一种谋财理财的手段,而是一种独特的伦理,违背了这个伦理的规则不仅被人认为是愚蠢,而且被看作是罪恶,这才是事情的本质。它不单是那种随处可见的商业上的精明,而是一种精神气质。阿拉伯世界在商业上的巨大成就,与这种伦理原则的养育是分不开的。
与作为一种恶行的浪费相对立,勤俭是作为一种善行与美德被加以肯定与褒扬的。勤奋劳动则是勤俭的重要内容,也是一种极高的善功。相传,一天艾什阿里派人外出旅行,来到一个地方,他们说:穆圣啊,继你之后,我们还没见过比某人更好的人,他白天斋戒,夜间礼拜。穆圣问道:他的衣食从哪里来的?答曰:我们供给他的。穆圣说,在真主面前,你们比他好。阿拉伯民间有谚语说:舒适的生活来自艰苦的劳动,今天的安闲逸乐,带给明天的是痛苦烦扰;今天勤奋劳累,明天则会欢乐幸福。又说:懒惰为羞耻,懒惰的结果是弃财。
在阿拉伯人那里,勤俭与吝啬是被清楚地区别开来的。阿拉伯人信仰与务实交融的思维特色,在生活的每一个细节中都被映现出来。谈与浪费对立的勤俭时,阿拉伯人也不赞成人们当“守财奴”或“苦行僧”,而是叫人们“不必故意含辛茹苦,甚至不去满足生活之必需。该购置的应去购置,该享受的应去享受。饿其饥肤,故作贫寒,亦是错误。因为财富再宝贵,也不能同生命相比。”所以,勤俭作为善行和美德,在阿拉伯文化中,是以极自然极务实的方式被表现出来,既不是“要钱不要命”式,也不像巴尔扎克的“高老头”式,而是极富人情味。这也是与伊斯兰教反对禁欲主义分不开的。
在义与利的平衡中,阿拉伯人积累了丰富多彩的理财的经验。埃及历史学家艾哈迈德·爱敏,在谈及阿拉伯人思维方法的特点时曾指出:“阿拉伯人,无论在蒙昧时代或是在伊斯兰时代,他们的思想并不长于作整体的、全面的研究和观察,他们的观察只局限于周围的事物;眼见一物,心有所感,便作为诗歌,或发为格言,或编为谚语。”这也就构成了阿拉伯人理财格言或谚语的细琐、具体与实用:
关于经商谋财的重要和崇高。有格言说:“只有具有远大志向、敢于冒险的人才能做到三件事:君王的工作,海上贸易,与敌人的厮杀”——经商贸易是与做帝王、做勇士相提并论的。
关于消费与流通的必要与合理。有格言说:“不能使用的货币是陋币”,“如果意见不被采纳,武器不被使用,金钱不被花费,那还有什么用?”“迪纳尔像一把烙铁,它能烙出赞美和责难。谁积攒他,谁就成了他的奴隶;谁花掉它,它就为谁所有”。——在阿拉伯人眼中,消费是自然而然、天经地义的事。
关于合理花钱。有格言说:“对于由劳动所得的收入,要有计划地开支”。——每收入一个达拉姆,可以拿出两个旦戈来,作为自己和家庭的基本生活费用。然后再拿出两个旦戈来,作为日常零用开支。最后还要剩下两个旦戈,把它储存起来,以便应付急需,消灾弭祸。也可以作为年迈体衰时的花销。或者作为遗产留给后代。
关于量入为出。有格言说:“花钱多少要根据收入的多寡”——“假如收入是一个达拉姆,开支为一个达拉姆和一个合别,家里便会愈来愈穷,并且可能背上债务。相反,只要在收入的每一个达拉姆中,少花一个合别,那么家里就会有所积蓄。生活就会日益兴旺,而决无破败的可能。”
关于家庭财政。有格言说:“家里的财政不要分散,即使再大的商人也要担起管家的责任。”——“对全年的生活必需品,尽可能一次购齐。不论什么用品,事先储存下一定的数量,应比实际所需要的多一倍。要随时掌握市场牌价,当价格上涨时,可以卖出一半,把生活必需品大批买进,全年都可以不再为此担忧”。显然,这是适应以农、牧为主的生活方式。
关于收支均衡。有格言说:“开支后要尽快补足。”——“稍一富足,便挥金如土,不足为取。不得不开支时再开支。但开支后要尽快补足。假如只消耗而不补足,即便是百万富翁,也终会竭尽。靠辛苦劳累好不容易才挣得的钱财,不要坐吃山空。”
关于人际财务关系。有格言说:“若要同人们关系协调,须做到财产分明。”“富有不贪为强者。”——“对自己的任何财产可以随心使用。但不要贪婪他人的东西。”“既不要像乞丐那样期待施舍,也不要妒忌他人。”又说:“不要同挚友进行交易——假若欲做交易,就必须准备把好处都让给他。否则友情就会遭到破坏。许多挚友就因分利不均或微小亏损致使关系破裂。”还说:“不要轻易借款给人,尤其是朋友。”——因为索还时往往伤面子。假如借出去了,就不要再把这钱看作是自己的财产,可看作是白给朋友的,他不必偿还。索债会使友谊破坏,变友为敌。
关于生活水准,有格言说:“知足者不会感到痛苦。”——“不管财物是多还是少,都应知足。每日所需求的只能是应当属于你自己的那一部分。
……
如此种种,集合着阿拉伯世界有关守财理财的实用智慧。在阿拉伯人的观念中,“不聚财守财,不积善留德,也不诚实可信——这是流民的品性”,所以,这些格言和警句,对于一个地道的阿拉伯人来说,它不仅是有关经济行为的“行为规则”,而且也是有关道德品行、进而是个人行善积善的大事,与每个交易者的个人命运联系在一起,义利的平衡构成了阿拉伯世界谋财理财智慧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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