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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与个体的同在:犹太民族凝聚力的源头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凝聚力来自于集体与个体的同在在《塔木德》中,有不少锻炼一个人思维能力的小故事或情境设问,其中有一则非常有助于我们理解犹太民族特别强大的凝聚力的来源。集体的超个体的存在即由于这种向心力或凝聚力而得以实现。这明白无误地表明,任何个体都没有权力牺牲其他个体,由个体所组成的集体也同样没有权力牺牲其中的任何一个个体。

集体与个体的同在:犹太民族凝聚力的源头

凝聚力来自于集体与个体的同在

在《塔木德》中,有不少锻炼一个人思维能力的小故事或情境设问,其中有一则非常有助于我们理解犹太民族特别强大的凝聚力的来源。

塔木德作者们曾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要是生下的婴儿长着两个头一个身体的话,应该把他算作一个人呢,还是两个人?

这种设问初看之下,大有经院哲学那种“一个针尖上可以站多少个天使”问题的酸腐气。不过,还是且慢作出结论。

在犹太人看来,只要这个婴儿能够存活,别人在如何对待他的问题上,必定会遇到麻烦。按照犹太律法,孩子满月时要请拉比祝福,这时究竟祝福一次呢,还是两次?祈祷时要在头上放个钵,究竟是放一个呢,还是两个?所以,这个问题是回避不了的。

塔木德作者提供的解决方案简洁明了:

在一个头上淋上热水,如果另一个头也发出悲鸣,就是一个人;要是另一个头满不在乎,那就是两个人。

用犹太人的话来说,如果有人听到以色列的犹太人受到迫害,或者俄国犹太人受到迫害,会感受到痛苦,并发出呼喊的话,那个人就是犹太人;如果不会呼喊,就不是犹太人!

十分明显,这个设问只是一则隐喻,实质上是要在现实生活中检出犹太人的民族认同感和凝聚力。

不过,要是仅仅这样认为,也还没抓住这个隐喻的要领。

这种感应,从微观上看,只是一个犹太人对一些犹太人的遭遇的感应,但从宏观上看,便是所有犹太人对个别犹太人的感应,是民族共同体对个别成员的感应。

因为,当每个犹太人都像另一个头那样为别的犹太人呼喊时,这种指向一致的感应已经汇成了一股合力,从无定向的相互抵消的分力,转变成一股只取一个方向的合力。而在人类社会中,无论共同体也罢,阶级也罢,组织也罢,一切超出个体范围的集体无一不是通过聚合个体的力量为有组织的合力从而成为一个有其自身存在的实体的。这种指向一致的合力无论本身指向何方,必定同时在每一个个体身上产生出一种指向集体本身的向心力。集体的超个体的存在即由于这种向心力或凝聚力而得以实现。

这种向心力的源头在哪里?可以来自内化了的价值观念,来自共同的行为样式,来自共同的社会地位,但根本上必定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为个人所意识到的个体存在与集体存在的同一性:个体的存在只有在集体的存在下才能存在,个体的发展只有在集体的发展下才能发展。所谓“自为阶级”才有的“阶级意识”,无非就是这么回事。

然而,仅仅这样的表述还不够,还必须有其倒过来的表述:集体必以个体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集体必以个体的发展为其发展的前提。在消极方面说得极端一点,就是,无论从价值观念上还是社会规范上,集体都没有权力要求个体作出无条件的牺牲。如果不考虑行文唐突的话,这一命题可以更好地表述为:任何个体都没有权力以集体的名义要求其他个体作出无条件的牺牲。(读者应当已习惯于笔者这种纯理念性的提法,故不再另外注明。)

这种个体不受牺牲的权利之存在,本身需要至少这样两个前提:

其一是,从价值观念上和社会规范上,抵制以集体凌驾于个体之上、无视个体、牺牲个体的要求。

其二是,从社会结构上消除特定个体凌驾于其他个体之上的地位及其必然伴生物——权力,尤其是独裁权力。因为种种借集体名义牺牲个体的要求,往往只是占有这种地位、拥有这种权力的个体,以牺牲他人来谋取一己私利的幌子。

犹太民族的福祉(也许一半是“因祸得福”)恰恰在于,她同时具备了使这两个前提得以确立的前提。

从观念上,至高唯一神的不具形态的存在,已经使所有的个体成为(至少理论上)“生而平等”的,任何人都不能无条件地凌驾于他人之上,都不能提出牺牲他人的非分要求。

从社会结构上,王权结构和神权结构较早便从社会生活中消失,自食其力并“以文载道”而不是“替天行道”的拉比成为社会结构的核心,成为有权威而无权力——无暴力性质的政治-军事权力——的精神领袖,使得任何个体无法在其可以动用的社会力量的范围内,以牺牲其他个体来谋取一己私利。

在这样一些社会—文化条件的基础上,犹太民族在集体生存,包括集体事物的存在,与个体生存发生矛盾时,能始终以极为明智的态度,允许个体以自认合理的方式来谋取生存,也允许个人以自认合理的方式为他人谋取生存。

犹太教中有一条律法准则,叫“pikuah nefesh”,意为“关心他人的生命”。该准则规定,当生命处于危险时,在安息日不得工作和赎罪节不得吃东西的禁令,都自动无效。

在《密西拿》中,有拉比认为,除乱伦、通奸、谋杀和崇拜偶像之外,为拯救生命,人们可以违背所有诫命。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一天正值星期五,塔木德学者亚伯拉罕·卡尔马诺维奇拉比为搭救波兰犹太人,乘出租车前去募集捐款。人还在路上,夕阳已经西坠。同往的秘书轻轻地推推沉思中的卡尔马诺维奇拉比,提醒他说:

太阳已经下山,安息日到了。”

不料这位年高德劭的正统拉比,勃然作色地回答他:

“这些人生命危在旦夕,你还跟我说什么安息日!”(www.xing528.com)

读者要是已经看过本章第一节的话,一定能体会出从“正统拉比”口中说出的这句话的分量与睿智!这是一个富有良知的民族对个体成员的高度责任感!

其实,早在塔木德时期,学者们就为卡尔马诺维奇拉比的这一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上帝说过:“你们要守我的诫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而活。”(《利未记》)

拉比们论证道:“存活是人守诫命之后,上帝对人的奖掖。既然如此,又怎么可以让人因为遵守诫命而死呢?”

确实,这样做岂不会置全知全能的上帝于言而无信的窘境吗?

这种“以上帝之矛陷上帝之盾”的逻辑论证(其实逻辑上也说不通:不守诫命便可以存活,那“人若遵行,就必因此而活”,又有什么意义呢?),本意无非在于变通集体规范,为个体保留一条生路,也就是协调集体生存与个体生存的关系。而一旦到了二者只能存一的极端场合,拉比们毫不犹豫地作出了“存则共存,亡则同亡”的抉择。

《密西拿》中有这样一则假设:敌人要一群犹太妇女交出她们中的一个供强奸,否则,她们将全部遭到强奸。

面对这种二者存一的抉择,拉比们的裁定十分明确:

“让他们玷污她们的全部,而不向她们出卖一个以色列人的灵魂。”

这明白无误地表明,任何个体都没有权力牺牲其他个体,由个体所组成的集体也同样没有权力牺牲其中的任何一个个体。

进一步来说,拉比们在这里没有要求某一“道德典范”“舍己救人、挺身而出”,更无可动摇地表明:集体的存在只有在所有个体同时存在的前提下才有权利存在。

发人深省的是,正是这种几乎无条件地把个体置于与集体同等地位之上的观念与实践,却最为有效地保证了集体的存在。

犹太民族的延存至今本身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而犹太人中被称为“马兰内”的那个部分的存在,则提供了一个更有说服力的实例。

“马兰内”原是中世纪西班牙人对秘密犹太教徒的侮辱性称呼,本意是“猪”。

自犹太人受迫害之初,就有了秘密犹太教。到基督教用暴力强迫犹太人改宗之后,秘密犹太教徒更成了普遍现象。面对着基督教会的“要么受洗,要么死亡”的抉择,有大批犹太人改宗。

对此,犹太共同体表现出极为睿智(不是作者喜欢用这个词,而是找不到更好的词可以用来形容这种“睿智”。)的谅解态度。当时被誉为“流放地之星”的格朔姆拉比明确规定:不得虐待那些被迫受洗后又回到犹太居住区的犹太人。在犹太教会堂作特别祈祷时,人们同样恳求上帝保这些以色列的子孙。

这些“马兰内”虽然没有殉教,而是改宗了,但内心依然是犹太人。所以,他们最后成为基督教会的一块最大的心病:教会外的异教徒现在成了教会内的异教徒。(这番情景有点像中国小说西游记》中魔头误吞了孙悟空一样。)

于是,从15世纪开始,基督教会设立了异端裁判所,将许多秘密犹太人送上了火刑柱。在异端裁判所存在的三个半世纪中,仅西班牙和葡萄牙就有40万犹太人受到审讯,其中3万人被处死。

直到1834年异端裁判所才被撤消,因为在前一个世纪中,它已经找不到牺牲者了。犹太人不是被杀,就是被赶出了这两个国家。人们普遍认为,这两个国家的犹太人已被全部消灭了。

然而,到1917年,意大利犹太人施瓦茨在葡萄牙农村发现了马兰内居住地。这些马兰内仍秘密信仰犹太教,他们已经不懂得希伯来语了,只知道“阿特乃”这个希伯来语中表示“我主”的词,但他们仍然遵守犹太教的基本信条。

在施瓦茨的发现公布后,这些马兰内立即得到世界各地犹太人的关心,为他们建造了生活区和会堂,并于伦敦建立了葡萄牙马兰内委员会。

马兰内能历经5个世纪的坎坷岁月而留存至今,被看作“本身就是不屈不挠的集体意志所建立的奇勋”。不过,在我看来,这种集体意志不是一般的集体意志,而是始终把个体生存看得同集体生存一样重要的集体意志。

唯有这样的集体意志,才能建立这样的奇勋!

【注释】

[1]《次经》同为希伯来文化重要遗产,由编选犹太正典《圣经》时未被选中的一部分经文组成,全书共15卷。

[2]赎罪日是犹太教的一个重要节期,在每年犹历7月(提斯利月)的第10天。这一天人们不许做工,只能斋戒、苦行。早期还有向圣殿献祭活动,现在仍有在犹太教会堂中以献鸡谢罪的仪式。活动极为隆重、庄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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