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的在于追回赃款
伟大的英国戏剧家莎士比亚写过一出有名的喜剧《威尼斯商人》,里面刻划了一个极端吝啬又充满报复心的犹太商人夏洛克。
此人专好放高利贷,一毛不拔,并因基督徒商人安东尼奥多次斥责他而怀恨在心。
一次,夏洛克借安东尼奥为资助朋友远行求婚急需用钱之机,同他立下契约,言明到期不还以安东尼奥心口上的一磅肉来抵偿所借的3000块钱。
结果,安东尼奥果然由于货船接连出事而误了还债日期。在法庭上,不管别人如何调解,夏洛克坚持要心口上的一磅肉,而不要哪怕数额再大的赔款。
于是,安东尼奥的朋友之妻,即朋友靠安东尼奥这笔借款的资助所娶来的妻子,机智地要求夏洛克只能取一磅肉,但不得流安东尼奥一滴血,否则处以极刑,才镇慑了夏洛克,并使他宁可认赔也不敢下手。
最后,基督徒们不仅以违约罪——说好割肉,却不割肉了——惩处了夏洛克,罚掉他一大笔财产,还迫使他同意,让女儿同基督徒结婚,并给以巨额嫁妆和遗产继承权。
很明显,莎士比亚对犹太人的这一看法,与其说来源于他自己对身边犹太人的感性认识,不如说更多地来源于中世纪基督教会关于犹太人的刻板模式或曰成见。因为当时,犹太人定居英国的时间并不长,还只有200多年,英国人对犹太人的了解和认识还谈不上很深。
所以,莎士比亚作为一代文豪虽然借剧中人之口为犹太人作了不少声辩,但自觉不自觉地还是反映了并且是典型地反映了当时主流文化对犹太人的那种歧视、无奈而又嫉恨的心态:逼着犹太人只能同卑污的钱贷业打交道;不得不向犹太人借钱且对犹太人的财运亨通无可奈何;千方百计夺取犹太人的钱财和子女。
最不公道的是将中世纪基督徒那种近乎偏执的不惜放弃钱财的报复心强按在夏洛克身上。而随着夏洛克成为一个著名的文学典型,夏洛克及其以3000块钱换一磅肉的报复心,似乎也成了犹太人的典型。
其实,作为典型而不是个别例子,这是对犹太人的极大的误解、极大的无知甚至极大的……。因为在涉及钱财的问题上,如果犹太人有报复心的话,那么这种报复心也集中表现为索回钱财,而决不会要一磅“毫无价值”的人肉来作替代。
在日本有一家犹太人开的公司。一次,一个公司雇员盗取公款后潜逃了。
董事长获悉后,十分恼怒,马上要求报告警察局。公司的一个干部赶快跑去找犹太共同体的拉比商量。
拉比听完情况后,明确告诉他:
“最好先查清楚他是否真的属于卷款逃走。如果情况属实,又告到警察局,他就会受到起诉,被送进牢房。但这不是犹太人的做法。”(www.xing528.com)
按照犹太教律法,如果有人偷了钱,就要使这个人不坐牢而把钱取回来。一坐牢,钱就拿不回来了。
拉比建议他们,与其把卷款者抓回来,投进大牢,不如设法自己找到他,把钱要回来,再处以罚金。
结果,公司真的把那个职员找回来了,并证明他确是盗取公款潜逃。于是,他们把那个人带到了拉比那里。
拉比按照犹太律法,要求他赔款。但那个人表示,他已经身无分文了,并且表示,与其坐牢,不如去工作,把工资拿来分批偿还公款。
最后,拉比裁定,该雇员继续为公司工作(当然不会再有卷款的机会),以工资偿还公款,并处以一定比例的罚金。赔款由公司收回,罚款则交给拉比用作慈善基金。
其实,从文化学的意义上说,钱本来就是人的生命活动的一般等价物。剥夺钱财就是在剥夺一个人支配自己生命活动的权力。这种划“钱”为牢的办法,就其消极作用而言,几近于关大牢;而就其积极意义而言,又胜过单纯的关大牢。
反过来,在怒火中烧的时候,一味放纵“报复”这种生命活动,无形中等于以那笔本来可以追讨回来的钱所代表的生命活动支配权作了抵押。
精明务实的犹太人绝计不会做这样的傻事,更不会在合约上留下这么大的漏洞。莎翁把夏洛克写得有点傻了,是不是无意识中感觉到,要不把夏洛克写傻的话,他戏剧中的法庭就审不下去了?
犹太人不仅在讨回赃款这一根本点上十分聪明,而且在确定罚款比例时,也表现出别出心裁的机巧。
一般来说,罚款的比例为赃款的25%,这只是一个大概,具体地,还有许多严格规定,视被盗物的性质,被盗物能否用于赚钱,盗窃发生时的场合、时间等等而定。
比如《塔木德》上规定,偷马的罚款比例非常高,可达400%,因为可以用偷来的马赚钱,被偷的人有可能走投无路。
有意思的是,一般偷驴比偷马的罚款低,理由是“马比较驯良容易偷”。犹太民族对智慧的极端爱好,于此也可以略见一斑。由此看来,中国古人说的“窃钩者诛,窃国者侯”,想必也是由窃者智慧高下之别所决定的吧。惜乎没有“口传律法”如塔木德者将其明确规定下来并成文化。
在古代以色列,罚款或拒付款、拒付利息的追讨,都采取以给钱的主人服劳役的方法来偿还。只有最为严重的情形,才把人送进监牢。但在犹太人心目中,这样做实在是下下策,并没有根本解决问题。
可以说,在处理这类不合法占有财产的问题上,犹太人似乎又走在了历史的前面。现今世界不正越来越成为一个“以罚代刑”的社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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