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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构建世界的基础:语言、律法与文化传承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世界奠基在约定上每个民族都有开天辟地的故事,以满足人类对世界必须有个开头这一心理需要。区别只在于许多民族长期停留在不着边际的念念有词阶段,而犹太民族在不忘祈祷的同时,更注意让语言成为世界秩序的基础,这就是赋予人们相互之间的约定——律法的微观形式——以至高无上的地位。

约定构建世界的基础:语言、律法与文化传承

世界奠基在约定上

每个民族都有开天辟地的故事,以满足人类对世界必须有个开头这一心理需要。为任何一个民族承担这一任务的神癨或英雄,大都是全知全能、威力无比的。但无论他们作出了多么了不起的业绩,放在犹太人的上帝面前,似乎都不那么起眼,因为耶和华上帝的创世之作是“君子动口不动手”,纯粹语言的力量。

据《圣经·创世记》中记载,上帝是这样开天辟地的:

起初神创造天地。地是空虚混沌,渊面黑暗:神的灵运行在水面上。神说:“要有光。”就有了光。神看光是好的,就把光暗分开了。……这是头一日。

神说:“诸水之间要有空气,将水分为上下。”神就造出空气,将空气以下的水、空气以上的水分开了。事就这样成了。……是第二日。

神说:“天下的水要聚在一处,使旱地露出来。”事就这样成了。……神说:“地要发生青草和结种子的菜蔬,并结果子的树木,各从其类,果子都包着核。”事就这样成了。……是第三日。

神说:“天上要有光体,可以分昼夜,作记号,定节令、日子、年岁;并要发光在天空,普照在地上。”事就这样成了。于是神造了两个大光:大的管昼,小的管夜,又造众星,……管理昼夜,分别明暗。……是第四日。(《创世记》)

……

其实,无论神癨还是英雄,他们开天辟地澄清的并不是外部宇宙的混沌,而是初民内心的混沌:初民们无法想象、无法理解世界本来就是有序的。在他们心里,世界必有一个从无序到有序的转折,所谓“开天辟地”就是这一转折的实现之时。这在所有民族中几乎没有什么例外

奇怪的是,犹太民族完全不同于其他民族,别出心裁地把这一转变归之于语言的力量:上帝之道即为世界之源,上帝之道即为秩序之源。对语言的这样一种近似于崇拜的情感与认识,引起了后人,包括今人的种种猜测和惊叹,常被人誉为对语言在人类生活中的巨大作用的超越时代的洞察。

实质上,几乎一切民族对语言都持有这种近乎崇拜的态度。所谓巫术,尤其是咒语更是最为典型的例子。区别只在于许多民族长期停留在不着边际的念念有词阶段,而犹太民族在不忘祈祷的同时,更注意让语言成为世界秩序的基础,这就是赋予人们相互之间的约定——律法的微观形式——以至高无上的地位。

上帝借“道”(语言)使世界脱离了混沌,出现了结构和运行规律,而所谓规律就是一定现象的某种可预见的重复出现。所以,上帝之道的最大效果就是使原本不可预见的混沌无序转化为井然有序。这是人类生活的必备前提,否则,走在大街上,你向熟人问声好,他却报以一巴掌,岂不天下大乱?

这种借语言确立秩序、获得行为结果可预见性的过程和实例,在早期犹太人的生活中占据着极为突出的地位。

古希伯来民族本身是由许多游牧部落拼凑而成的混杂部族,他们最初属于诸王雇佣和组织的作战人员或者干脆是流寇,而不是某一地方的定居者。所以,他们一般处于依附地位,同“地的主人”一般有一种主仆关系。据考古发现,在早期和私人信件中就载着habiru(希伯来人属于其中的一部分)与主人立约自愿为仆,主人在世期间这契约始终有效的事例。

在希伯来人定居迦南之前,这个地方已经是往来辐辏之地,商人和商队川流不息地从这里经过,是各类商品的大集散地。在约瑟时代,即希伯来人去埃及之前,活动于沙漠与迦南之间的希伯来部落已进入了国际贸易的行列,参加从基列贩运香料、乳香的商队。在这段时间里,商业“合同”这种形式的“约”,同样在希伯来人的观念上刻下了深深的烙印。(www.xing528.com)

从定居迦南之后一直到王国亡国,希伯来人又始终处于同异族不断冲突不断结盟的动态过程之中。这种重要性甚于商业合约而稳定性次于商业合约的政治盟约,又一再加深了希伯来人对“约”的情感(积极的和消极的皆有之)和认识。

不管这形形色色的“约”在性质、内容或形式上有何不同,只要是“约”,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将杂乱无序、变化莫测的世界(无论是个体交往的世界,还是民族交往的世界)给以有序化,使人们可以根据所订立的约而有计划地行动,也就是在预见到自己行为结果(包括其直接结果和它所引发的他人或他民族的行为)的基础上,作出行为。而所有这些计划性或可预见性的前提,恰恰就是那个以语言并且是文字形式签订的“约”。换言之,世界的秩序、行为结果的可预见性是因为语言表述清楚并且书写成文之后才得以实现的。

“约”对世界的性质、人的活动的性质具有如此重大的“决定”作用,这在希伯来人的头脑中,一方面反映为“上帝之道即为世界之源”、“上帝之道即为秩序之源”;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以色列人与上帝的关系不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是一种“约”的关系。这种约很像早期habiru与其主人的约:habiru履行一定的义务,主人则给予一定的保护与酬报。以色列人遵守上帝的律法,上帝则保护以色列人并应许他在各民族中为大。

然而,任何一项约最后能否得到履行,行为的可预见性最后能否实现,并不单纯取决于缔约的某一方的愿望。毁约所带来的损失和灾难性结果,始终像一个巨大的阴影笼罩在这些早期的立约者,尤其是那些常常居于被动地位的希伯来人头上,恰如今日许多开办大兴公司的人对信誓旦旦的合同也心存疑虑,随时准备接受被骗上当的现实一样。

这种超个体的力量在希伯来人身上引发出一种半含企盼半含恐惧的心理,在一定的条件下,它就转化为类似图腾那样的神圣之物。极而言之,与其说上帝是与犹太人立约的神,不如说犹太人的神就是“约定”本身的不具形态的人格化。之所以会是一种“不具形态的人格化”,就在于把一张“合同书”视为图腾的民族毕竟是没有的。不过,要是承认圣殿和约柜也是一种“图腾”性质的东西的话,那么珍藏于其中的上帝授予摩西的那张“合同书”,即两块法版真成了犹太人的图腾了。

这种对“约”的崇拜在犹太人亡国流散之后,反而更其加强了,因为历史遭际和新的社会环境,对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方面,丧失了王权神权这两种最结构化的组织体制后,犹太人只能靠某种对双方都留有相当自由度的立约形式来维系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何况耶和华上帝本身又是一个“约定”的上帝,而不是动不动就把异端送上火刑柱的天主。犹太人的上帝充其量只会借异族之手来惩罚亚当、夏娃之流的违约者。但一个犹太人一旦被共同体驱逐,就有可能孤立无援地遭受“上帝的鞭子”的迫害,从而有性命之虞。这就使得形式上不具有强制性的犹太人与上帝之约,亦即犹太人个体与民族共同体之约——信守犹太律法,包括其中有关“约”的神圣性的规定——具有了实质上的强制性。

犹太人极少毁约,甚至在同有毁约习惯的民族的人做生意时,也很少毁约,这表明他们的守约犹如他们的不吃猪肉,本是上帝嘱咐于他们,与其他人并没有关系。反过来,对方即使尽了非同寻常的努力方得以履约,也得不到他们的特别称赞,因为履约本身始终是一件理所当然之事。既然犹太人一直履约,对方的履约又有什么特别之处呢?至于所付出的特别努力,那属于签约之前就应该考虑到的问题。但这已经是一个智慧的问题而非律法的问题,虽则最有智慧的人必定也是最守律法的人。

另一方面,亡国之后的犹太人又是散居在世界各地,相对于所在国的主民族来说,他们始终是一个少数民族。而且,这个少数民族以其特别的文化特征和不屈不挠地争取到的经济成就,往往成为一种文化异端(包括狭义的宗教异端)和经济异端。

敏感地意识到了自己这种双重异端身分的犹太人,愿意尽自己一切力量避免同主民族发生抵牾甚或冲突。所以,他们希望主民族也给他们一个有规可循的生活范围,习惯于遵守自己律法的犹太人,能够同样严格地遵守主民族,甚至征服者民族的法律,只要这种法律不同犹太民族的“根本大法”相抵触就行,以免被别有用心者借以挑起反犹主义的骚动。

骚动决不是犹太人所希望的。因为无论何种骚动,无论骚动的起因为何,首先吃亏且吃亏最大的必定是犹太人,绝无例外,只要那个社会中有犹太人。

因此,犹太人愿意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常常甚于其本国人。在经济活动中,更是以守法著称,据日本商人说,犹太人从来不偷税漏税。

想当年,连毫不讲理的“犹太人人头税”或“犹太人赎身税”,犹太人都交了,其他生意中应交的税款岂有偷漏的必要。犹太人有足够的聪明才智堂堂正正地赚钱,不必靠偷税漏税发财;犹太人有较具体法律条文层次更高的宗教—道德价值观念,不屑于借偷税漏税发财。

可恰恰就是这样一种由文化起源和历史遭际培育成就的守法守约的价值观念、心理素质和行为习惯,使得犹太人在今日的法制世界中,又一次占据了先手。当许多民族只知放任个体智慧,尤其是受到蛇的诱惑的个体智慧无法无天而理不出一个正常的、规范的市场来的时候,犹太人正在法制化的世界经济市场上如鱼得水,大发其财。当然,作为一种民族心态,他们极少有把财“横”倒过来发的癖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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