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界各国对遗址保护的认识
遗址保护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它关乎人类文明历程的记忆与典藏。因此,世界各国都注重对本国文明成果和历史信息的保护与展示。早在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九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就明确指出:“历史地区及其环境应被视为不可替代的世界遗产的组成部分。其所在国政府和公民应把保护该遗产并使之与我们时代的社会生活融为一体作为自己的义务。”遗址是遗产的重要内容,因此,遗产保护很大程度上就是对遗址的保护。应该说,保护遗址是人类的共同使命已经成为共识。
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现代遗产保护法的国家。早在1913年,法国就进行立法保护历史建筑,1943年时就强调历史建筑的周边环境应当加以保护,其范围必要时可以以建筑本体为中心以500米为半径向外延伸。这种对遗址及其周边环境均加以保护的认识在1964年成为国际共识。该年5月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意大利的威尼斯召开会议,通过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通常也称《威尼斯宪章》)。这一宪章在第一条就指出:“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的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
在意大利,保存了全世界约60%的历史、考古及艺术资源。意大利于1975年专门成立了文化遗产部,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作。这项权力在意大利的《宪法》与《文化和自然遗产法》中均得到体现。此外,意大利还投入了大量财政资金来保护各种文物,并在1996年通过法律规定,将彩票收入的8‰用于文物保护。在土耳其,1973年和1983年出台了《文物法》和《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法》,1983年批准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85年同欧洲委员会成员国签署了《保护欧洲建筑遗产公约》。另外,土耳其的学者Pat Yale还大力倡导遗产旅游开发,认为它是关注我们所继承的、一切能够反映这种继承的物质与现象——从历史建筑到艺术工艺、优美的风景等的一种旅游活动。(www.xing528.com)
在美国,遗址的保护最初是由园林机构来完成的,但仍有国家、州、市、县以及地方基层多级遗址保护体系。如佛罗里达州,国家和州园林及其他机构对遗址保护有很大的投入。不仅如此,一些社会组织也会广泛参与到其中,进而形成一种全社会都关注和保护遗址的机制。另外,随着遗址保护所涉及到的领域越来越多,美国环境保护机构也介入其中,它们还被赋予一项权力,即针对那些废旧的遗址复原制定一项综合环境反哺责任法案,这项法案通常会给以拨付巨大的经费。事实上,美国的国家公园局、土地管理局、工兵部队等大量涉及基建的部门,都聘有专职的考古学家来负责有关文物保护事宜。
在日本,1919年就颁布了《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二战后,日本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并没有减弱。1950年,日本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这在日本文化遗产保护历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法律对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体制、对象、范围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并首次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曾任日本参议院文部委员会委员长的田中耕太郎对该法律的出台表示了极大的赞许。他强调指出:“但凡国家提出保护本民族的优秀的文化遗产,绝不能说是基于狭隘的民族主义,而应当说是对后代、对全人类担负一种崇高的义务。”所谓“对全人类担负一种崇高的义务”,正是对文化遗产保护精髓的最好解释。由于日本很早就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文化遗产保护体制,政府在国民教育中对遗产保护常识进行了广泛的普及,明确其中的责任与义务,从而形成了政府、学术界、民间在遗产保护上的良性互动。日本的这种模式是全社会性的,因此有学者将之称为“举国体制”。
总的来讲,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都十分注重文化遗址的保护,并在这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这是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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