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某甲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门卫,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后因该企业管理的需要,把单位的后勤工作委托给另外一家公司管理。但某甲认为,他与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果他不担任门卫工作时,单位应当另行解决他的工作岗位,现在企业单方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双方各执一词。因此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某甲无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某甲可以请求撤销企业的辞退决定。
18.公司规章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某甲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门卫,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后因该企业管理的需要,把单位的后勤工作委托给另外一家公司管理。该企业的内部规章规定,工作岗位没有了的情况下单位可辞退员工。于是企业人事部门通知某甲按其规定将他辞退。但某甲认为,他与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果他不担任门卫工作时,单位应当另行解决他的工作岗位,现在企业单方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双方各执一词。那么公司规章和劳动合同到底哪个优先呢?
既有内部规章制度,又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时,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形。规章制度、劳动合同都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以哪一个作为依据,将直接导致仲裁结果的差别,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势必产生重大影响。(www.xing528.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某甲与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如果企业以后没有门卫岗位则应为某甲另行安排工作”,该约定虽然与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相悖,但应当优先适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因此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某甲无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某甲可以请求撤销企业的辞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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