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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项目拖延交付如何应对?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拆迁过渡期满后,拆迁安置的房屋仍然没交付的属于拆迁人的违约行为,被拆迁人可以要求拆迁人承担违约金责任,违约金的计算可以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来计算,计算到拆迁人实际交房日为准。

拆迁安置房项目拖延交付如何应对?

13.拆迁过渡期满后,拆迁安置的房屋仍然没交付怎么办?

拆迁过渡期满后,拆迁安置的房屋仍然没有交付是拆迁实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面对经济实力雄厚、法律智囊团庞大的拆迁单位,被拆迁人往往不知该如何应对,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对于拆迁单位在拆迁过渡期满后仍未交付拆迁安置房的行为法律是如何规制的呢?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方式和搬迁过渡期限、过渡方式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此拆迁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只要双方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反约定的,均要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www.xing528.com)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义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0条也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约金或损失,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逾期交房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确定。

因此,拆迁过渡期满后,拆迁安置的房屋仍然没交付的属于拆迁人的违约行为,被拆迁人可以要求拆迁人承担违约金责任,违约金的计算可以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来计算,计算到拆迁人实际交房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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