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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使用权如何分配?离婚有何不同规定?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姐姐和姐夫同意协议离婚,但对于他们共同承租的一套公有住房的使用权如何分配发生了争议。离婚时,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分配和产权房的分配有区别,法律对于如何解决这类问题专门作出了规定。因离婚引起的对公有住房使用权的争议,特别是对单位自管公房的分配,往往要综合考虑承租人的家庭人口、工作年限、职务等方面的因素。

公有住房使用权如何分配?离婚有何不同规定?

6.离婚时公有住房使用权如何分配?

夫妻离婚不仅涉及婚姻身份关系的解除,还涉及到双方共有财产的分配,而房屋作为重要的家庭财产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公有使用权房与一般的产权房还有区别,那么,在夫妻离婚时对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分配有特殊规定吗?小兰的姐姐和姐夫都是工人,夫妻俩因为性格不和,经常为一些小事争吵、打闹,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姐姐和姐夫同意协议离婚,但对于他们共同承租的一套公有住房的使用权如何分配发生了争议。姐姐认为离婚以后自己没有住处,还带着5岁的孩子,所以想继续承租该公有住房;姐夫则认为,该公有住房是自己单位分的福利房,应该由自己继续承租。那么,小兰的姐姐和姐夫在离婚时到底应该如何分配公有住房的使用权呢?

离婚时,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分配和产权房的分配有区别,法律对于如何解决这类问题专门作出了规定。因离婚引起的对公有住房使用权的争议,特别是对单位自管公房的分配,往往要综合考虑承租人的家庭人口、工作年限、职务等方面的因素。由于公有住房分配上的这一特殊性,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通知》对于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有效的指导。第一,《通知》明确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对于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另外,法院处理这些争议应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第二,《通知》明确了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几种情况:(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在满足前述任一情况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公房。法院一般考虑如下几个原则来确定具体的承租方:(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照顾无过错一方。当夫妻一方承租了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时,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第三,《通知》明确了离婚时一方无权承租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时,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另外,无权承租的一方在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以一次性经济帮助。第四,《通知》要求,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第五,《通知》明确了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法院参照《通知》的相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以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www.xing528.com)

因此,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小兰的姐姐、姐夫均有资格继续承租该公有住房使用权,因为该公有住房的使用权是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取得。同时因为小兰的姐姐独自抚养5岁的孩子,所以会在分配公有房屋使用权时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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