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业的不断发展,广告业作为商业的媒介也随之兴起,从食品、家庭清洁用品到药品、保健品,从演艺明星到体坛冠军,名人做广告司空见惯。广告的基本作用是介绍产品用途和优点,所谓代言就是代替不会说话的产品表达产品信息,聘请名人做广告代言人是利用名人的影响力吸引消费者的关注,并加强他们对产品的信任度。然而,近年来,名人代言广告却风波横生。从唐国强、谢晓东代言北京新兴医院、文清代言眼保姆、刘嘉玲代言SK-Ⅱ,到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名人代言的商品欺骗消费者事件不断发生。令消费者不解的是,为何连这些大明星代言的产品都会出问题?
(1)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当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商业广告作为一种极其有效的促销手段,其内容多种多样,大到房屋买卖,小到牙膏、牙刷等生活日用必需品;其形式也是花样翻新,从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到商店橱窗、路标路牌等等,广告所起的作用也日趋重要,它既是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重要的促销手段,同时也成为了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重要依据。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少数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看中了广告宣播面广、影响力大的特点,利用消费者对某些商品的性能、品质不甚了解,容易盲目轻信广告的心理,制作虚假广告,向消费者传递虚假、引人误解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从而诱导消费者购买、接受与自己真实意愿不相符的商品或者服务,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于利用虚假广告蒙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经营者要求赔偿。(www.xing528.com)
(2)对于广告经营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了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应承担的责任。广告经营者作为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同消费者的中介组织,其应当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告法》和国务院及其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承办和代理广告业务,并且负有审查广告内容,查验有关证明的责任,拥有要求广告客户提供真实的姓名、地址等必要的证明文件的权利,并且不得制作与广告客户真实内容不符甚至是夸大其词的虚假广告,对于广告的经营者懈怠管理造成虚假广告的发布,或者有意同广告客户合谋制造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告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予以惩处。对于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使消费者合法利益受到损害而无处索赔的,广告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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