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具体责任,应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一般的民事侵权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产品质量法》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由于生产者与经营者的主体性质不同,应对二者分别论述:
(1)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认定产品缺陷的双重标准,即“不合理危险”和“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www.xing528.com)
如果产品符合相关的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标准,却仍存在不合理危险且造成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是否可以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而主张免责,而应综合地来分析。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因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造成人身伤亡的,应该承担产品责任,产品质量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能当然成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免责的事由。
(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的规定,第42条规定的销售者的过错责任,应理解为划分产品销售者与产品生产者之间最终责任的归责原则。立法的本意是“合理分配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风险与责任”,以保护消费者弱势群体利益。因此,根据第42条之规定,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发生产品责任的,销售者应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最终产品责任由生产者承担,此时销售者已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向生产者行使追偿权。也就是说,无论销售者是否有过错,消费者都可以向其请求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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