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公司强迫在有360的电脑上不让用QQ,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中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腾讯公司要求用户删除360软件,否则便不能使用,构成附加不合理条件,涉嫌不正当竞争。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所谓公平,就是要对于消费者适用相同的条件,不能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适用差别性待遇。腾讯公开信要求使用360的用户不能使用QQ,无疑是在使用360的消费者和其他消费者之间采取了不同的待遇。(www.xing528.com)
(3)腾讯公司除了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之外,还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反垄断法的核心是鼓励自由竞争,禁止利用市场垄断地位。《反垄断法》第17条明确禁止“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腾讯在聊天业务上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毋庸置疑的,而其要求使用QQ用户不能使用360产品,无疑是限定客户只能使用360之外的产品。
作为普通用户,无论是免费用户还是交费用户,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软件许可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属于免除软件供应商责任、加重用户责任并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的霸王条款,应确认无效,并对损失予以赔偿。因为涉嫌垄断、不正当竞争,且牵涉到用户的隐私和信息安全,用户也可以要求反垄断执法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门予以处罚和处理。这次争斗的深层次的原因是监管缺失导致企业商业道德沦丧,直接伤害了终端用户的基本权益。这也是社会迅猛发展,尤其是网络等新兴行业方面涌现新问题,以及法律滞后性的体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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