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是否要赔受害者?回答是肯定的。
蒋某醉酒后驾驶朋友阳某的车子,将横过公路的秦某撞伤后逃逸,秦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县交警大队认定,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秦某家人提出赔偿要求后,蒋某答应赔付交强险限额赔偿范围外的其余赔偿款;阳某称自己不负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则以蒋某系醉酒驾车肇事,属免责为由拒绝赔付交强险限额范围的赔偿款。
秦某丈夫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秦某死亡赔偿金24.4万多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434元、精神抚慰金7万元。其中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11万元,其余20.7434万元由蒋某赔偿,阳某负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受害者家属索赔请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虽然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只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但并未规定醉酒驾车肇事致人死亡可作为保险公司免赔的法定事由。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www.xing528.com)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系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而本案原告的妻子是由蒋某驾车撞死,非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情形中第(一)项即醉酒驾车的情况虽然与本案事实相符,但从该条第2款看,保险公司仅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从国家制定该条例的本意看,主要是为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提供经济上的救济渠道,从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理念的角度出发,为使受害人的损害能以快速有效的方式得到补偿,应当是该条例制定的初衷。因此,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给予赔付。
是否要赔肇事者?不赔偿。
法律明确规定以受害人为交强险的赔偿对象,被保险人并非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受害人通过民事赔偿已经得到了法律规定的保护的前提下,肇事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是基于自己的不法行为,是承担自己的责任,在受害人未要求上诉人承担抢救费用的情况下,不发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行使追偿权的问题,当然也不发生不法行为人向保险人索赔的问题。所以对于交通肇事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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