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保险人以“无责免赔“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合理吗?
当然不合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车主遭保险公司拒赔的尴尬事屡见不鲜。车主投保了足额的车损险,可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以车主并无责任为由拒绝理赔。
案例:2009年1月31日,李某为自己所有的“丰田”牌轿车购买了一份车险,承保险种中包含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30 000元和100 000元等。保险期限为2009年2月3日0时起至2010年2月2日24时止。2009年3月28日,张某借用李某的上述车辆时,与田某驾驶的一辆货车相撞,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田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随后,李某依照保险程序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张某在事故中无责为由,拒绝理赔。(www.xing528.com)
“无责免赔”条款很容易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这意味着如果车主在事故中的责任越大,保险公司赔得越多;如果车主在事故中没有责任,那么就算车辆损失再惨重,保险公司也分文不赔。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无责免赔”条款属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不得以此免除自身的主要责任,排除了对方——被保险人依法获得赔偿这一主要权利。因此,如果将“无责免赔”条款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即保险公司以“无责”而“拒赔”的话,该条款无疑可被视为无效条款。
所以“无责免赔”只能作为保险公司在事故最终责任承担上的依据而不能作为在理赔过程中的拒赔依据,即保险公司可据“无责免赔”对事故的最终责任不承担责任,但对于被保险人的“代赔”请求不得拒绝,应先“代赔”,而取得“代位求偿权”,进而向侵权第三人或其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所以,解决“无责免赔”条款的最终出路在于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标准及其流程,明确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义务”和被保险人请求“代位”的索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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