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公司股东享有什么权利?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因此,不论股东大小都有权参加股东会,并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如果股东本人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股东在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内拥有了表决权,也就相应地拥有了对董事、监事的任免权,以及体现在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公司资本的增减、公司的合并分立等。
(2)查阅权。《公司法》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优先认股权。优先认股权是指当股份公司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决定增加发行新的股票时,原普通股股东享有的按其持股数,以一定比例及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认购的权利。《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这种权利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能保证普通股股东在股份公司中保持原有的持股比例。二是能保护原普通股股东的利益和持股价值。(www.xing528.com)
(4)红利分配权。公司利润在缴纳各种税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后的盈余,就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红利。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其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收益,故红利分配权是股东权的核心。《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通常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如果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则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5)股权转让权。《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具体分为二种情形:一是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二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其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依法退出公司权。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客观上造成“绑架”或“裹挟”其他股东,使中小股东合理期待的利益落空或者蒙受额外风险的威胁。《公司法》针对这种情况,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退出公司的权利。《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权。自然人股东的出资是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由此产生的股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依法可以由他人继承。《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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