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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的肖像权是否可继承?影楼合同争议背后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丈夫孙某跑到影楼要求其支付剩下的报酬,影楼称,合同是与其妻子王某签订的而非丈夫孙某,王某死亡,合同当然停止履行,不愿支付剩余报酬。因此,对死者肖像使用权的保护,并不是对死者“肖像权”的保护,其本质是对死者家属特定利益的保护。

妻子的肖像权是否可继承?影楼合同争议背后的法律问题

3.妻子的肖像权可以继承吗?

妻子王某在某影楼拍摄了个人写真,拍摄效果非常好。影楼与妻子签定了书面合同,把其中一张照片放在影楼的橱窗内为影楼做宣传,宣传期为半年,并向妻子按月支付一定的报酬。结果2个月后妻子意外死亡。丈夫孙某跑到影楼要求其支付剩下的报酬,影楼称,合同是与其妻子王某签订的而非丈夫孙某,王某死亡,合同当然停止履行,不愿支付剩余报酬。丈夫不服向法院起诉,丈夫的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对此问题应区别对待。如果影楼以王某死亡,不再履行合同,并停止使用王某的肖像时,可以不向孙某支付剩余报酬;但如果影楼继续使用王某的肖像,只是以肖像权专属于自然人人身权利为由,不同意支付剩余报酬,则有失公平,应向孙某支付剩余报酬。(www.xing528.com)

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固有权、必备权,是公民专有的民事权利,它随公民的出生而拥有,随公民的死亡而消失。但在公民死亡后,并不意味着其肖像可由他人随意使用。我国《民法通则》中虽然没有对死者的肖像使用和保护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但其中第5条规定的“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基本原则和该法中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死者的肖像对其家属有着精神、情感经济的特定关系及利益。因此,对死者肖像使用权的保护,并不是对死者“肖像权”的保护,其本质是对死者家属特定利益的保护。

遗产,作为一种财产,继承人可依法继承,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遗产都可以继承,除《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范围以内的遗产可依法继承外,下列遗产不能继承: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不能继承,这种债权债务是以特定人的行为为客体,与债务人、债权人的人身有密切的联系,这种债权债务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国有资源使用权不能继承,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空间等使用权,这是因为这些国有资产的使用权人的使用权都是经过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这些权利不能作为遗产,如果继承人要使用这些资源的使用权,必须另行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获得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继承法》第4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但是,被继承人在承包中投下的资本,应得的个人收益仍属遗产,可依法继承,承包人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公民使用的宅基地,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只能在继承房屋所有权时,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抚育费、抚养费抚恤金不能继承,国家或集体职工因公死亡,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制定的劳动保险法规定、革命军人牺牲与病故抚恤的规定、交通安全法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受该死者生前抚育、扶助和赡养的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费和其他生活补助费。因为这些抚恤费,其性质并不是对死者个人利益的经济补偿,而是国家对死者特定家属所给予的精神慰籍和物质帮助,应由有关人员直接享受,不属于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人身保险金不能继承,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时,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可直接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当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该保险金仍属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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