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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再要回送养孩子吗?收养法的规定与条件解析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收养法》第26条之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收养法》第30条还有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因而,经协商或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孩子送养之后仍有要回的可能。

可以再要回送养孩子吗?收养法的规定与条件解析

35.将孩子送养后反悔,可以再要回孩子吗?

现实生活中,送养人有很多是由于生活状况的窘迫而将子女送养,生活境况好转后,往往会后悔,想要回已经送养的孩子。(www.xing528.com)

根据《收养法》第26条之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此规定,送养人若想要解除送养协议,要回自己送养的孩子,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协议解除,即与收养人协商,达成解除送养关系的协议;其二是法定解除,如果与收养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则符合法定解除条件,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如果存在这样的法定解除事实,而收养人又不同意解除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解除收养关系。《收养法》第30条还有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因而,经协商或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孩子送养之后仍有要回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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