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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亲子鉴定并不会损害个人利益

时间:2026-01-22 理论教育 小可爱 版权反馈
【摘要】:亲子鉴定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并关乎家庭的稳定。因而,当事人及法院均无权强制他人进行亲子鉴定。

23.拒绝亲子鉴定,于己不利?

改革开放以来,外出打工人数不断增加,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夫妻分居的现象十分普遍。然而,长期分居致使夫妻之间相互猜疑,导致离婚的事情也比较频繁。不可否认的是,也确实有的夫或妻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从而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很常见的即是,丈夫对妻子所生孩子的怀疑。那么,亲子鉴定即是为鉴别父母子女关系的真假而采取的一种方式。

亲子鉴定是一个法医学术语,是指用医学、生物学以及遗传学等科学的原理和技术来鉴定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有血缘关系。实践中争议较多的是父亲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因此亲子鉴定有时也被称为“父权鉴定”。亲子鉴定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并关乎家庭的稳定。法律对亲子鉴定采取的原则有:主动申请原则,即当事人即便对“父子”关系有怀疑,也只有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后,法院才能考虑是否启动此程序,而不能依职权主动启动;自愿鉴定原则,亲子鉴定意义非凡,当事人是否同意做亲子鉴定,实际是对自己人身权利的处分,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因而,当事人及法院均无权强制他人进行亲子鉴定。(https://www.xing528.com)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相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属于法律上规定的证据持有者拒不举证的情形,依法应当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比如,对于非婚生子女问题,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未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为非婚生子女的父或母,且非婚生子女尚未成年,急需抚养和教育的,如果未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根据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的是亲子关系存在还是不存在,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也就是说此情形下推定亲子关系存在;(2)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即此情形下亲子关系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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