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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承担家务较多的妻子可向丈夫要求离婚补偿?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家庭经济收入主要依靠丈夫在外打拼,而家庭事务主要由妻子担当,负责照顾老人和孩子。《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补偿请求权是法律赋予对从事家务劳动较多一方的权利。

婚姻法规定,承担家务较多的妻子可向丈夫要求离婚补偿?

20.妻子对家庭事务承担了较多义务,离婚时可以要求丈夫补偿吗?

“男主外,女主内”,是很多家庭的一种传统观念。即家庭经济收入主要依靠丈夫在外打拼,而家庭事务主要由妻子担当,负责照顾老人和孩子。有的妇女为了能更好地照顾家庭,甚至放弃工作,做起了全职“家庭主妇”。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补偿请求权是法律赋予对从事家务劳动较多一方的权利。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做饭洗衣这样的家务劳动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效益,但是却节约了家庭支出,为丈夫解除了后顾之忧,实际上是间接地增加了家庭财富。另外,除上述家务劳动外,夫妻一方协助另一方工作的,被帮助一方所创造的财富其实是以夫妻的共同劳动为基础的,被协助的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在离婚时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以及协助另一方工作的夫妻一方,却不能分享对方的财产,这就漠视了家务劳动及协助工作的价值,那么对承担了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是极为不公平的。(www.xing528.com)

但是,适用该条规定,需要注意几个问题:该条规定所涉的补偿请求权,只适用于夫妻对财产作出“分别财产制”约定的情况,如果夫妻没有这样的约定,则当然是用法定财产制,即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予以确定;一方必须对家庭事务承担了较多的义务,在时间和精力上付出较多;必须在离婚时同时主张,即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或一方提出离婚时就应当向对方提出该请求;补偿的数额和给付方式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补偿数额的确定应当参考结婚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时间以及强度、为对方提供协助的多少等因素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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