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即,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9.未经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另一方可否追回?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在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方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房屋的,善意的购房人难以知悉自己所购买的是对方共有人未同意出售的房屋。在这种情况下,以共有人不知情、不同意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房屋产权转移无效,无疑对善意的购房人不公;但同时如果只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对不知情的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又难以保障。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确立了交易有效、过错方赔偿的规则。即,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如果此时善意购买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夫妻另一方就不能以不知情为由追回房屋,只能向夫妻中的过错方请求赔偿相应损失。(https://www.xing528.com)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只有善意购买人,即确实不知道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的购房者。如果购买人在知情的前提下购买了房屋,此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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