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但依据现代婚姻法精神,夫妻在家庭中应拥有平等地位,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丈夫未经妻子的同意,不可以擅自处分上述财产,当然,对除此之外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家事代理权。
8.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可以单方处分共同财产吗?
在我国,因为受封建思想的长期影响,男子在家庭生活中一般居主导支配地位,对家庭事务拥有决定权,丈夫往往被称为是一家之主,是“当家人”。
但依据现代婚姻法精神,夫妻在家庭中应拥有平等地位,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实际上是肯定了夫妻日常家事上的代理权。很明显,这种代理权,不仅仅是指丈夫拥有,妻子也同样可以拥有,而不是认为只有丈夫才可决定家庭事务。(www.xing528.com)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家庭事务都属于家事代理的范围。处分不动产以及具有重大价值的财产或者是处分与婚姻当事人一方人身有密切联系的事务,比如放弃继承,则不能适用家事代理。因为这些事务或者对夫妻婚姻生活有着重大的影响或者与人身有着强烈的专属性,因此,在涉及这些事务时,夫或妻一方并不当然地享有代理权,而是仍需要取得双方一致同意或者取得对方的授权。因此,丈夫未经妻子的同意,不可以擅自处分上述财产,当然,对除此之外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家事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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