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住在低楼层业主拒交电梯费、因出国房子空闲而未享受服务不交物业费,因物业服务不到位而拒付物业费等。也就是说,业主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交物业费,司法解释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否则,物业服务关系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将会被彻底打破。
31.小区业主可否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
欠费纠纷是物业服务纠纷中最常见,也是最棘手的问题,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常常会因物业费问题而争执不下、矛盾升级。如住在低楼层业主拒交电梯费、因出国房子空闲而未享受服务不交物业费,因物业服务不到位而拒付物业费等。
现如今对于这类问题,《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予了明确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www.xing528.com)
也就是说,业主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交物业费,司法解释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否则,物业服务关系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将会被彻底打破。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业主以前述理由所提的抗辩属于权利滥用,有损业主自治机制和物业服务秩序,所以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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