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宣告死亡的人活着出现怎么办?
据新闻报道,我国每天平均有3.09人被申请“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法律上拟制的死亡,在法律后果上与自然死亡是相同的,但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又重新出现后,他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怎么处理呢?这就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生理死亡是自然死亡,宣告死亡是法律现实,它是一种推定,即从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年限的事实,推导出他已经死亡的事实。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的,其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去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但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满2年就可以宣告死亡。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马上申请宣告死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如果已婚的,其婚姻关系解除,其配偶可与他人结婚,其继承人可继承其财产,其所负担的人身性债务消灭。
因为宣告死亡是法律上的推定,这就是说,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可能仍在某处生存着。如果被宣告死亡人又重新出现了,法律该如何处理呢?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的,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其所作的死亡宣告。他在其生存地点所为的法律行为,并不因之前被宣告死亡而无效。例如,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死亡期间于某处欠下债务,死亡宣告撤销后,该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www.xing528.com)
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因宣告死亡而获得财产的人,不论取得财产的根据是继承、遗赠或人寿保险,都应返还给重新出现的人。所返还的应为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给予适当补偿。但是第三人合法取得的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财产的,可以不予返还。
总之,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又生还的,其财产关系可以完全恢复,但婚姻关系和与子女的抚养关系的恢复都是有限制的。若其配偶再婚的,则婚姻关系不能恢复。若其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的,也不能要回,除非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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