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果甲在路上开车,不小心撞到了孕妇乙,结果导致孕妇流产,那么此时,孕妇能否以胎儿的损害赔偿权利为由向法院起诉呢?答案是否定的,胎儿是不能享有损害赔偿的民事权利的。公民的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权利能力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也就是说,公民出生后才享有权利能力。而胎儿还在母体中,是没有权利能力的,也就不享有损害赔偿的民事权利。
2.胎儿能否享有损害赔偿的民事权利?
如果甲在路上开车,不小心撞到了孕妇乙,结果导致孕妇流产,那么此时,孕妇能否以胎儿的损害赔偿权利为由向法院起诉呢?答案是否定的,胎儿是不能享有损害赔偿的民事权利的。
公民的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只有具备了权利能力,才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才能作为主体参加民事活动。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权利能力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也就是说,公民出生后才享有权利能力。而胎儿还在母体中,是没有权利能力的,也就不享有损害赔偿的民事权利。(www.xing528.com)
但是为了照顾胎儿出生后的利益,我国民法规定了例外情况。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于这条规定,我们应该这么理解,因为我国是采用“活着出生”的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准,如果胎儿生下来是死胎,即不存在权利能力开始的问题,给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由其他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生下来是活的,但旋即死亡,则属于出生者开始了其权利能力但马上终止的情况。对这种出生者,既要作出生登记,又要作死亡登记。对于继承问题,这种情况下胎儿已继承了遗产,而他的遗产又马上由其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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