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的美学思想及实施要求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的美学思想及实施要求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药临床前毒性试验研究必须在经过认证的GLP实验机构进行,所有申报新药的资料必须来自符合GLP规范的实验室,由质量保证部门签字负责,否则不予受理。目前ICH正在制定安全性药理试验的指导原则和讨论其适用于GLP的问题。我国国家科委1993年12月11日发布了《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自1994年1月1日起试行。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的美学思想及实施要求

一、《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的美学思想

GLP是《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for Nonclinical Laboratory Studies)的英文简写。药物非临床研究,主要指评价药物的安全性,在实验室条件下,用实验系统进行的体内或体外各种毒性试验,包括单次给药的毒性试验、反复给药的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致突变试验、致癌试验、各种刺激性试验、药物依赖性试验、局部用药的毒性试验及与评价药物安全性有关的其他毒性试验。

1.实施GLP的现状及其重要意义

自20世纪60年代发生的“反应停”等多起药害事件以后,人们对新药的安全性日益重视,世界各国都广泛开展药物毒理学研究。人们从药害事件惨痛的教训中认识到,药物毒性试验的质量是保证新药安全性的关键。20世纪70年代初,新西兰最早于1972年进行了GLP立法;美国EDA(E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食品药物管理局)在对新药临床前毒性试验情况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为了制止毒性试验中存在的严重缺陷和不良后果,于1976年开始试行GLP;美国国会于1979年通过了GLP,并规定EDA负责对毒性试验研究机构进行认证。新药临床前毒性试验研究必须在经过认证的GLP实验机构进行,所有申报新药的资料必须来自符合GLP规范的实验室,由质量保证部门签字负责,否则不予受理。美国颁布GLP后引起国际有关部门和许多国家的高度重视。为了确保新药的安全性,增强本国新药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加强新药研究开发方面的国际合作,近几年欧洲一些国家、日本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先后制定了GLP,其内容基本上一致。GLP成为国际间相互认可新药的一种规范,同时它也成为少数实力较强国家垄断新药研究开发的手段和体系。上述组织及国家发布GLP的时间是:OECD的GLP于1981年9月发布;日本的GLP于1982年3月发布;瑞士的GLP于1983年7月发布;瑞典的GLP于1985年12月发布;挪威的GLP于1988年9月发布。

1990年由美国、日本、欧洲联盟三方的政府药品管理部门和制药行业发起成立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简称ICH),其宗旨是协调各国药品注册的技术要求,对新药研究和开发程序的相互可接受性、临床实践与试验的可靠性及新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探讨研究,制定出一系列有关质量、疗效、安全性的指导原则。目前ICH正在制定安全性药理试验的指导原则和讨论其适用于GLP的问题。

我国国家科委1993年12月11日发布了《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自1994年1月1日起试行。1996年8月6日国家科委印发了《GLP实施指南和执行情况验收检查指南(试行)》。1994年,国家科委经过论证后,启动了由军事医学科学院药物毒物研究所、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卫生部药品生物制品研究所三个单位筹建GLP中心。1997年,又启动了由广州医工所承担的以大动物安全评价为主的GLP实验室,由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承担的以皮肤毒理、缓释制剂毒理、药代动力学为主的GLP实验室,以及以沈阳药科大学化工研究院联合承担的以小动物为主的GLP实验室。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于1998年6月组建后,于1999年10月14日发布了于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EDA)成立后,于2003年8月6日以第2号令颁发《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国的GLP由试行转为正式施行,并启动了GLP认证工作。

2.GLP的主要内容及其美学思想(www.xing528.com)

GLP的所有条款都是必要的组成部分,但其核心部分是: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审美主体)以及动物饲养和管理以及研究工作实施(审美客体),当然,还有审美客体的环境,主要指实验设施。

(1)组织机构和人员是审美主体 研究机构的组织系统是支持机构进行研究活动的运筹体系,是机构的骨骼系统。只有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称职的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和相应的工作人员,才能使非临床研究的审美主体肩负一定的职责,符合GLP法规的要求。在我国GLP法规中,明确了机构负责人(第五条)、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第六条)和专题负责人(第七条)的职责。专题负责人是牵动GLP“工作链”首尾的人,在国外GLP称为“Study Director”(研究指导者),缩写为SD。审美主体对科学美的追求是GLP科学研究的动力;爱美、渴望美、追求美是人的本性,因此GLP审美主体也不能例外。科学研究与艺术创作一样,都是人的一种自由的、自觉的、有目的的创造性活动;科研人员对美的追求,就是由于其在科学探索中能获得一种精神上的满足,获得一种美的享受。

(2)实验设施、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是审美客体的硬件部分 我国GLP第三章、第四章规定了GLP硬件的内容。硬件是基础,是实施GLP研究的物质条件。因此,也是GLP科学研究的审美客体。新药的非临床研究,是在实验室条件下用实验系统进行的毒性试验;实验系统是指用于毒性试验的动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器官、组织、细胞、基因等。在各种设施中,最重要的是各种实验动物的饲养室及其配套设施,这是非临床安全性试验的“心脏”部位。因为实验动物是“活的试剂”,处于不断的变化过程中。新药的各种毒性反应信息,都要取自于实验动物。动物房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布局是否适当,是减少实验动物受到非药物因素的影响,防止干扰试验结果的关键条件。从动物试验中探索科学的“真”;动物伦理学体现“善”;在实验研究中发现美的规律、体验美感,进而达到真善美的统一。

(3)标准操作规程、研究工作的实施及资料档案是审美客体的软件部分 我国GLP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规定了GLP的软件内容。软件是保证。安全性研究的试验方案,规定了新药临床前安全性研究过程中需要“做些什么”,而《标准操作规程》(SOP)则是要回答“怎么做”的问题。也就是说,SOP是记述GLP实验室内与常规试验有关的各种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及业务管理等一套可操作性强、具有内部法规性质的文件。各项工作都必须制定和严格执行相应的SOP;任何偏离SOP的操作都必须经过专题负责人批准,并记录在案。SOP制定后要经过审察修改、质量保证部门(Quality Assurance Unite,QA U)确认、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生效。

GLP基本的精神是尽可能避免和降低试验中的各种误差,确保安全性试验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GLP实验室设立QA U,对准确地贯彻执行GLP的精神实质、提高试验结果的可靠性,确实起到保证作用。

我国GLP第八章是国家对GLP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这就要求有一套全面细致的GLP认证管理办法。

GLP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新药研究开发的技术进步和质量管理科学发展的必然产物。GLP的特点之一是将管理科学的原则引入实验科学,从纵向和横向组成了药物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质量管理的模式,使安全性试验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互相衔接、紧密配合、井然有序、防止错乱,确保药物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能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根据预定的实验方案,按照规定的标准操作规程运行,确保试验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