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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税制度下的盐、井与园户税源历史探究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盐被认为一种税源,由来最早。井则听凭人民制造贩卖。只要纳税而已)。园户除岁纳若干的茶,作为租税外。岁课不及额,保人须负赔偿的责任。其结果就至摊在众人头上去,变做一种赋税。人民要酿酒的,都叫他自备了米,到官场上来酿;而官收其税,当时收数大增。有“镬户”,制造入官。南渡以后,又时时用他称提钞价。这种办法,是为收财利于中央及减免运输的烦劳起见。又边郡收了刍粟,只顾发券,并不管国家现存的货物共有若干。

租税制度下的盐、井与园户税源历史探究

田税而外,其余的租税,共有两种:一是官卖的东西,二是各种杂税。

官卖的东西,宋朝共有五种:便是盐、茶、酒、香、矾。

盐被认为一种税源,由来最早。《管子》上,理论已经是很完备了(《海王篇》)。汉武帝曾行专卖之法,已见第二篇。从三国南北朝,盐也大都有税。然而这时候,在财政上还不占重要的位置。隋文帝既定天下,把盐税全行豁除。唐初还是如此。高宗时,才听右拾遗刘彤的话,重行“禁榷”。但是这时候的办法,又和前此不同。前此的官卖,是直接卖给吃盐的人。这时候,却专卖给大商人,听他去零卖。这便是所谓“通商法”。然而这时候,盐税还是粗略的。到肃宗时候,第五琦做了盐铁使,才大变盐法。其法:于产盐之地,设立“盐院”。籍民煮盐,谓之“亭户”。煮就之后,堆积在盐院里,卖与商人。后世的盐法,大都以此为本(盐价本十钱一斗,第五琦骤加了一百文。德宗时,陈少游为盐铁使,又加了二百文,共卖三百十文一斗。第五琦去后,刘晏代之。初年盐税的收入,四十万缗,末年加到六百余万。天下之赋,盐利居半。顺宗时,李巽做盐铁使,初年也收六百余万,末年又加到三倍)。宋朝的盐,依出产的区域,分为“海盐”、“解盐”(解州、安邑两盐池)、“井盐”(四川)三种(海盐、解盐,都由官卖〈制海盐之民曰“亭户”,亦称“灶户”。制解盐之民曰“畦夫”〉。四川井盐:大者曰“盐”,小者曰“井”。盐由官掌。井则听凭人民制造贩卖。只要纳税而已)。亦行禁榷之法,又和“人中”、“刍粟”有关。

茶税,也是起于唐德宗时候的。当时不过就栽制的人,课之以税。文宗时,宰相王涯改变茶法,才禁民栽制;把所有茶树,通统移植“官场”。官自焙制,卖与商人,就和第五琦的盐法一样。宋时,植茶之处,谓之“山场”。采茶之民,谓之“园户”。园户除岁纳若干的茶,作为租税外。其余的茶,一概由官收买(买茶的钱,是预给的,谓之“本钱”。但是往往不能依时发给)。在江陵(如今湖北的江陵县)、真州(如今江苏的仪征市)、海洲(如今江苏的东海县)、汉阳军(如今湖北的武汉市汉阳区)、无为军(如今安徽的无为县)、蕲州的蕲口(如今湖北的蕲春县)设立榷货务六处,官收下来的茶,或送到榷货务,或就本场发卖。

“酒税”也起于唐德宗时候。五代时,相沿未废。宋时,州城内皆官置“务”自酿,其县镇乡闾,则或许民酿,而定其“岁课”。其法:愿酿酒的人,官须查察其资产,长吏和大姓,共同作保。岁课不及额,保人须负赔偿的责任。当招商承办的时候,倘有两人以上,同时愿办,自然先尽认课多的。因而每当承办的人换易的时候,可以招徕商人,令其出价竞争,这个谓之“扑买”。其初承酿的,都是有资产的人。国家看了这一笔收入,也不甚认真,不过拿来补助补助地方上的经费。南宋以后,财政竭蹶了,酒税的进款,各路也就看做认真的收入。州县不得不解上去。而这时候,承办的人又往往纳不及额,就有酒已不酿,而向来所收的岁课,仍责州县收解之例。其结果就至摊在众人头上去,变做一种赋税(参看《文献通考》卷十七水心叶氏《平阳县代纳坊场钱记》)。“曲”亦归官专卖。其初唯三京有之。天圣以后,北京亦然。官卖曲亦有一定的界限,不得阑出界外。南渡以后,赵开又立一种“隔槽”之法,官设了场,并预备了酿酒的器具。人民要酿酒的,都叫他自备了米,到官场上来酿;而官收其税(每米一斛,收钱三千),当时收数大增。但是到后来,就有酿不足额,而强迫酿酒之家,叫他缴“一定的额的钱”的弊病(譬如向来酿米一斛的,现在就只酿半斛,也要缴足三千钱的税)。

矾的官卖,也是起于五代时候,而宋朝因之。管理卖矾的机关,亦谓之务。有“镬户”,制造入官(亦有时“募民粥”,又有时候用做入中的预备)。“香”则南渡后才官卖。其制,《宋史》不详。又由市舶运来的东西,属于“香药”、“宝货”两种的,必须要卖给官,由官再出卖。天圣以后,常用他偿给入边刍粟的人。南渡以后,又时时用他称提钞价(参看第七节)。

“入中”是商人输钱于京师榷货务,官给以券到一定的地方,去取一定的官卖品。“入刍粟”,则商人纳刍粟于边郡,边郡给之以券,或到京师和其他积钱的地方去取钱,或偿之以官卖品。宋初,大抵以解盐为陕西之备,东北的海盐,为河东之备,东南的海盐,为河北之备。雍熙(太宗年号,984年至987年)以后,茶亦为边籴所资。真宗时,又益之以香药犀齿。这种办法,是为收财利于中央及减免运输的烦劳起见。原不失为一种巧妙的政策。然而官吏和商人,往往表里为奸,就生出许多弊病来。

真宗末年,以缗钱和茶和香药犀齿,偿给入刍粟于西北边的人,谓之“三税”。于是西北边郡,专想招徕刍粟(这句话还是假的,其中一定还有别种弊病),不惜将刍粟的价格抬高(谓之“虚估”),国家偿给入刍粟的人的东西,就都变成贱卖了(据后来所计算,西北边得了价值五十万缗的刍粟,国家却费掉价值三百六十余万缗的茶)。又边郡收了刍粟,只顾发券,并不管国家现存的货物共有若干。以致持了券,兑不到物品,券价大跌。入刍粟的,本是沿边的土人,得了券,并不自己去取物,都是卖给商人和京师的“交引铺”的。商人和交引铺,都要抑勒他的价钱,本得不到多少好处;券价一跌,更其反要折本,自然无人来入刍粟。于是国家虚费了许多官卖品,而边郡的刍粟,仍不充实。仁宗时,李咨乃议改茶法,行“贴射法”。宋初官卖的茶,本是除掉“本钱”,再加上利息,卖给商人的(譬如罗源县的茶,每斤官给园户本钱二十五文,卖给商人的价,是五十六文,则三十一文就是息)。这时候,就不给本钱,令商人和园户直接买卖(但园户仍须把茶运到官场,商人就官场买之)。国家但收向来所取的“息”(譬如商人到罗源去买茶一斤,就得输息钱三十一文给国家),至于入刍粟于边郡的人,给券到京,一切都偿以现钱,谓之“现钱法”。这种办法的主意,在于国家“卖茶”和“买刍粟”,都以钱为价格的标准,不以茶与刍粟做那“物物交易”的买卖。到后来,法又不行了。而且加之以盐,谓之“四税”。于是薛向出来,把入边刍粟废掉。边郡所需的刍粟,一概从京师运钱去和籴。这么一来,茶就和边备无关,而通商之议起。公元1059年(仁宗嘉祐四年),把向来息钱的半额,均摊在茶户身上,谓之“租钱”。茶户输租之后,听其自由买卖(唯建州腊茶,仍行禁榷),此为“嘉祐占通商法”。历神宗、哲宗两朝,无甚改革。徽宗时,蔡京才重行禁榷。其法:产茶州军的人民,许其赴场输息,给与“短引”,在旁近州郡卖茶。其余的,悉令商人到榷货务纳金、银、缗钱,或沿边州军人刍粟。榷货务给之以“钞”。商人持着这“钞”,到茶场上去取茶。茶场发茶的时候,另给一张“长引”。长引上载明商人“所指的州军”(就是商人所要到的州军),商人拿着这张“长引”,就可以一直到“所要去的州军”去。既到之后,再完纳一次商税。这是公元1102年(崇宁元年)的办法。公元1105年,又罢各茶场。令商人就京师或所在州县请给“长引”或“短引”,拿着“引”,自己向园户去买茶。南渡后,赵开总领蜀中财赋,所行的也是这种法子。不过特立“合同场”,以稽察商人和园户的买卖罢了(这种法子,平心而论,自尚可行,不过蔡京的意思,在于聚敛,务以多收为功。茶税既重,而又废掉茶场,无以稽察商人和园户的买卖,私茶自然蜂起。却又峻刑法以治之,所以害人)。

解池的“盐钞法”,亦为蔡京所变乱。先是“盐钞法”之行:积盐于解池,积钱于京师榷货务,积钞于陕西沿边州郡。入边刍粟的,得了券,或到京师取钱,或到解池取盐。当时愿得解盐的甚多。蔡京要行聚敛之策,就把解池盐钞,改在京师发卖。却又才发钞,就换钞;既换钞,又立个名目,叫人贴输钱;一共要出三次钱,才拿得到盐。有出了一次两次,以后出不起的,就把他所输的钱全行干没。数十万金的券,顷刻都成废纸。做这买卖的人,有“朝为豪商,夕同流丐”,赴水投缳而死的。这简直是抢劫了。南渡以后,赵开所行的盐法,是和他所行的茶法一样的,而稽察得更为严密。(www.xing528.com)

又有所谓“和籴”及“和买”:“和籴”是(一)什么地方丰收了,便派人去增价籴谷;(二)或者什么地方要米谷,而转运为难,便派人去设法收买(这种办法,其初大概是注重于边郡的,到后来才推广到内地)。“和买”则所买的是布帛。亦有预先给钱,随后输帛的,则谓之“预买”(“和籴”也有预给钱的,便是陕西所谓“青苗钱”。但是天圣以后,罢不复给)。这本是同百姓做买卖的事,并不是收税。然而到后来:便有(一)强买,(二)仰价,(三)不即给价,(四)给价不足,(五)但给“官告”、“度牒”等不值钱不能流通之物,(六)和籴则每石取“耗”,(七)预买则按户硬配,(八)或外加名目收钱,(九)或预买的帛,令折输钱,(十)或预付的钱,重取其息等弊病,已不啻加重人民的负担。到南渡以后,就一概变为“折帛钱”,变成一种赋税了。

商税起于唐朝的藩镇。五代时,更为烦琐。宋朝虽尽力蠲除,毕竟不能废掉。其法:凡州县皆置“务”,关镇亦或有之。大的专官措置,小的就委“令”、“佐”兼理。税额分为“住税”、“过税”两种:住税取千分之三十,过税取千分之二十。所税的东西,随地不一。见于宋史的:有“耕牛”、“鱼鸡”、“果蔬”、“竹木”、“柴炭”、“力胜钱”(载米商船所出)、“典卖牛畜舟车”、“衣屦”、“布絮”、“谷粟”、“油面”等。这种税,一望而知其为苛税。南渡以后,更其苛细。而且有时候,竟是讹诈的行为。(譬如〈一〉琐细的贸易,亦指为漏税。〈二〉空舟则说他是载货的舟。〈三〉食米指为酒米,衣服指为布帛等。甚至行李亦指为货物,再甚就空身也要勒索,绕路避他,就更要拦截讹诈)。

对外贸易,则北宋时的对辽、夏,南宋时的对金,都有互市。官设榷场而征其税。有时官亦“辇物与易”。王韶经略熙河时所设的市易司,则由官给本钱,纯粹为一种官营的业务。

而其和国用关系较大的,倒还要推海路的贸易。太祖开宝四年,于广州置市舶司。后来又于杭明州置司。元祐时,又置于泉州和密州的板桥。其法:海船载货来的,先十税其一。而香药和宝货两种货物,则必须卖给官,由官再发卖。其出海的商人,则雍熙中曾诏诣两浙市舶司,请给官券,违者没入其宝货。

此外又有合了许多零碎的收入,以成一笔进款的,便是经总制钱、月桩钱、板账钱等。“经制钱”起于徽宗宣和末,陈遘经制七路财赋,收“印契”、“鬻糟”之类的钱,一共七种,以成功一种税入,因称为经制钱。“总制钱”则高宗在扬州时,四方贡赋不入,乃收两浙、江东西、荆、湖南北、福建、两广八路的税(如增加酒价和卖糟的钱,典卖田宅的税和牙税等),领以宪臣,收以通判。因绍兴五年,命参政孟庾提领措置,以总制司为名。就称这一笔钱为总制钱。“月桩钱”则绍兴二年,韩世忠驻扎建康。宰相吕颐浩、朱胜非,令江东漕臣,每月桩发大军钱十万缗而漕臣再摊派之于州县。所取的,也大概是这种不正当的收入。“板账钱”,亦起于南渡以后,其不正当更甚。《宋史》说:“输米则增收耗剩,交钱帛则多收靡费。幸富人之犯法而重其罚,恣胥吏之受赇而课其人,索盗赃则不偿失主,检财产则不及卑幼。亡僧绝户,不俟核实而入官。逃产废田,不与消除而抑纳。他如此类,不可遍举。”大概这种苛税之兴,都是起于唐中叶以后,历五代而愈甚。宋朝虽说蠲除烦苛,毕竟没有蠲除得尽。而到后来,财政的困难,却和唐五代时相等,自然驾轻就熟,种种的苛税,同时并作了。所以我说:唐代的藩镇擅土,实在叫中国的税法起一个大变迁。

金朝官卖的东西有:酒、曲、茶、醋、香、矾、丹、锡、铁、盐十种。而以盐为首。其法:亦由官卖之于商人,而给以“钞”、“引”,行盐各有界域。征商之制,亦有关税和商税(金朝的税法,大概是因仍于宋的,无甚特创的制度)。

元朝的盐,以四百斤为一引,行盐亦各有郡邑。有由商卖的,亦有由官设盐铺的(大概是交通不便的地方,商人莫肯前往)。又有验户口多少,输纳课钞的(这种法子,也起于五代时候。其初是官把盐按户勒销。到后来,则并不卖盐,而这一笔钱仍旧要出,就变做一种赋税。再到后来,则出了这一笔赋税,而官仍旧要禁榷盐),则谓之“食盐地方”(对于食盐地方。则官卖盐之处,谓之“行盐地方”)。茶亦有引。长引一百二十斤,短引九十斤。后来除长引,专用短引。卖零茶的,则给以“茶由”。每由自三斤至三十斤,分为十等。于出茶地方,设立提举司七处。又于江州设立榷茶都转运司。酒曲和醋,亦都由官卖。

商税的制度,其详不可考见。据《元史》说:逮至天历之际,天下总人之数,视至元七年所定额,不啻十倍云:则其收数甚多(但是其中有一个钞价下落物价腾贵的关系,须要除去计算)。对于海外的贸易,则元朝较宋朝,更为注意。市舶司共有七所(泉州、上海、澉浦、温州、广东、杭州庆元,但亦时有罢复),世祖初定江南时,沿海地方,到外洋去贸易的,其货都十分取一,粗者十五分取一。出去的时候,和回来的时候,以及所到的地方,所买得的货物,都要由市舶司查验的。至元二十年,始定抽分之法。第二年,卢世荣变法,官自具船给本,选人入番贸易。其所获之息,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所易之人得其三,而禁止人民到外国去卖买。世荣死后,这种法子,亦就废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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