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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税制度探析:注重非纳税利项的进步之路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能注重于此外的税目,诚然是进步的事。这简直是于纳税之外,又另课之以“运送的义务”。辽朝的制度,因史文简略,无从详知。种屯田的,“力耕公田,不输赋税”。租之制不传,但知其大率分田为九等。而其取之,又有全科户、减半科户、协济户等的区别。取于江南的,分夏税和秋税,仿唐朝的两税法。役法的源起和其扰民,已见第四章第二节。

租税制度探析:注重非纳税利项的进步之路

唐中叶以后的税法,和唐中叶以前,也起了一个大变迁。便是:唐中叶以前的税法,都是以丁税和田税为正宗;虽或注重杂税,不过是暂时之事(如汉武帝时代是)。平时国家固然也有杂税的收入,不过看做财源上的补助,国家正当的经费并不靠此(汉人说县官只当衣食租税,便是这种思想的代表)。所以隋文帝能把一切杂税,全行免除,参看第二篇第十三章第一节。到唐中叶以后,其趋势却大异乎是,至北宋而新形势遂成。

这个由于:

一、唐中叶以后,赋役之法大坏(参看第二篇第十五章第五节);又藩镇擅土,国家收入不足,不得不新辟租税之途。

二、因藩镇擅土,竞事搜括,其结果就添出许多新税来。

税目太简单,本是不合理的;专注意于贫富同样负担的丁税,和偏重农人的田税,更为不合理。能注重于此外的税目,诚然是进步的事。所可惜的,是当时所取的税目,未必尽良;征收的方法,又不甚完善罢了。现在且仍从田税、丁税说起。

宋朝的田税和丁税,还是用唐朝两税之法。其名目有五:便是一、公田之赋(也唤作税),二、私田之赋(对于租而谓之税),三、城郭之赋(宅税、地税之类),四、丁口之赋,五、杂变之赋(杂变之赋,是唐以来于田赋外增取他物,后来又把他折作赋税,所以又谓之“沿纳”)。所赋之物,分为谷(以石为单位)、帛(以匹为单位。丝线和棉,都以两为单位)、金铁(金银以两为单位,钱以缗为单位)、物产(藁秸、薪蒸,以围为单位。其他各物,各用他向来沿用的单位)四类。征收之期,则“夏税”从五月起,到七月或八月止。“秋税”从九月或十月起,到十二月或正月止。

这其中所当注意的,便是唐朝的所谓两税已经把“租庸调三者所取之额”,包括在里头了。却是从唐中叶以后到宋,都另有所谓“力役”,这便是于“庸”之外再取“庸”。而又有所谓“杂变之赋”,则又是出于“包括租庸调三者之额的两税”之外的。所以这时候的税,实在远较唐初为重。

然而苦累百姓的,倒还不在税额的重轻上,而在其征收的方法上。征收的方法,第一足以累民的,便是“支移”和“折变”。“支移”是“百姓的输纳租税,本来有一定的地方的,却因他输纳的地方,官家未必要这样东西用;所不输纳的地方,却要用这样东西,于是叫百姓移此输彼”。折变是“百姓的纳税,应当纳什么物品,也有一定的。却是所输纳的物品,官家未必需用;所不输纳的,却反要用,于是临时改变他所输纳的东西”。“支移”看“户等”的高下,以定道里之远近。不愿支移的,便要另缴“道里脚价钱”。这简直是于纳税之外,又另课之以“运送的义务”。“折变”却说所取的物品虽然改变,其“价格”要和原取之物相当的。其算法,是用征收的一个月中的“中价”计算。然而“支移”往往不能按“户等”的高下,叫富的人输送到远处,穷的人输送在近处;而且“脚钱”(就是道里脚价钱)本是所以代支移的,到后来往往支移之外,还要出脚钱。“折变”则计算价格,未必能公平,又往往只顾公家;缺乏了什么东西,便叫百姓改输,却不管百姓有这东西没有。又往往折了又折,几个转身以后,价格便大相悬殊。譬如西川起初,绢一匹=钱三百,草一围=钱二,于是输绢一匹的,叫他折输草一百五十围。到后来,却把草一围,估作钱一百五十文,再叫他改输钱。于是三百文的税,倒纳到二万二千五百文了。

其害人最甚的,尤莫如南宋的公田。原来宋朝从南渡之后,权要之家,占田甚多。其有籍没的,都募民耕种,即以“私租”,之额为“官税”之额。然而私租之额,还有时而可以少纳,官税则不能了;而且还不免有额外的侵渔。韩侘胄死后,籍没他的田,合着其余籍没的田,置了一个“安边所”,收田租以供给外交上的费用(开衅以后,就用他去补助军费)。末年钞价大跌,又有人替贾似道划策,说莫如多买公田;公田所收的租很多,得了这一大宗入款,就可拿来维持钞价了。贾似道听了他的话,就去用贱价勒买。有价值千缗,而只给四十缗的。又要搭发“度牒”、“告身”。官吏争以多买为功,买来的不都是腴田,却硬押承种的人,也要出腴田的租额,浙西六郡的人,因此破产的不少。(www.xing528.com)

辽朝的制度,因史文简略,无从详知。但知其田有“沿边屯田”、“在官闲田”和“私田”的区别。种屯田的,“力耕公田,不输赋税”(颇近乎古代的井田制度)。治在官闲田和种私田的,则都要“计亩出粟”。头下军州:唯酒税赴上京缴纳;市井之赋,均归头下。

金则官地输“租”,私田输“税”。租之制不传,但知其大率分田为九等。税则“夏税”亩取三合,“秋税”五升。又纳“秸一束”,计重十五斤。夏税从六月起,到八月止。秋税从十月起,到十二月止。也是用唐朝两税的法子。其猛安谋克户所输,谓之“牛具税”,亦名“牛头税”。“以每耒牛三头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顷四亩有奇。岁输粟大约不过一石。”

元朝则取于内地的,分丁税和地税,系仿唐朝的租庸调法(但两者不并纳。地税少而丁税多的,就纳丁税。丁税少而地税多的,就纳地税)。而其取之,又有全科户、减半科户、协济户等的区别(又有一种新收交参户,则第一年至第五年,减收其数,第六年才入丁税)。取于江南的,分夏税和秋税,仿唐朝的两税法(官田不纳夏税)。役法的源起和其扰民,已见第四章第二节。司马光复差役之后,就旧党亦不以为然。于是诸役中的衙前,仍用坊场河渡钱招募,要不够才许签差。寻又变为招募。绍兴以后,讲究“推割”、“推排”之法。推割者,田产倘有典卖,税赋和物力,一并“推割”。“推排”则三岁一行,查考各户的资产,有无变更。这种办法,原想查明各户资产的多少,以定其户等的高下;按着户等的高下,以定其应役的重轻,是求公平的意思。但是这种办法,手续是很烦难的。而经手的吏,又要视贿赂的多寡,以为物力的低昂(纳赂多的,就说他资产少),所以仍没有良好的结果。公元1169年(孝宗乾道五年),处州松阳县,倡行义役。其法:由公众共出钱谷,以助输充的役户。此后各处仿行。凡行义役的地方,役法就没有什么扰害,这是因:一、役户既无破产之苦。二、官吏又不能借升降物力,以肆扰害。三、把一处地方应役的费,均摊在众人头上,既由人民自办,自然易得公平之故。可见人民自治的力量强,什么恶政治都可以设法防止的。

辽朝的役法无可考。《马人望传》说:当时人所最苦的,是驿递马牛旗鼓、乡正、厅隶、仓司等役,至于破产不能给。人望“使民出钱,官自募役,时以为便”,则亦是行差役法的。金朝则分有物力的为“课役户”,无物力的为“不课役户”。京府州县郭下,都置“坊正”。村社则随户口多少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又置“主首”,以佐里正督察非违。置“壮丁”,以佐里正巡警盗贼(猛安谋克户,五十家以上,置“寨使”一人,掌同里正)。坊正、里正,都出钱雇募。其钱数,则以该地课役户所出物力钱总额十分之三为准。此外如要签差,则先及富人。富力相等,则先及丁多之家。其役非一家之力所能任,而事之性质,又不可分的,则取以次的户协助他。

物力钱,也是计算人民的“田园”、“邸舍”、“车乘”、“牧畜”、“种植”、“藏镪”等,以定其数的。金朝的征收物力钱,很为严酷。上自公卿,下至庶民,无一得免。甚至出使外国回来,说他受了“馈遗”,就要多征他的物力钱。其查察物力的法子,最初系“三年一籍”,后来变做“通检”,最后又变做“推排”。通检、推排,也是很骚扰的。

元朝科差的名目有两种:一种唤做“丝料”,一种唤做“包银”。丝料之法:每二户出丝一斤,输于官,谓之“二户丝”。每五户出丝一斤,输于“本位”,谓之“五户丝”(这是诸王、后妃、公主、功臣收的,但不得私征,仍由地方有司代行征收给予)。包银之法:汉人每户出银四两。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绢等物。但其取之,亦因户而不同。此外又有“俸钞”。“全科户”输一两,“减半科户”输五钱。于是以合科之数,作“大门摊”。分为三限输纳(初限八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二月)。

此外,“摊丝户”,每户科摊丝四斤。“储也速儿所管纳丝户”,每户科细丝四斤。“复业户”,“渐成丁户”,第一年免科,第二年减半,第三年与旧户同。

总而言之,从租庸调变做两税之后,又于其外另取庸调一类的税,实在是叠床架屋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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