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科举制度,有摧破贵族阶级之功,第二篇第十五章第二节已经说过了。但是这种制度也有个显而易见的毛病,便是“学非所用,用非所学”。简而言之,便是所治的,都是“无用之学”。唐朝的科举,得人最多的,是明经、进士两科。所以所谓无用之学,就是“诗赋”和“帖经墨义”。“经”是从前的人,不承认他是无用的。以为治经而无用,只是治经的法子不好罢了。至于诗赋的无用,却是无人能替他辩护。所以当时改革的法子,便是废掉诗赋,对于经,则改变其治法。这种主义,实行的便是王荆公。
王荆公是不赞成用“科举取士”,而赞成用“学校养士”的(他的理论,可看他仁宗时《上皇帝书》)。所以当他执政的时候,便从事于整顿学校,增广太学校舍,设立三舍之法。初入学的为外舍生,渐次升入内舍上舍。上舍生得免礼部试,特授以官。这便是渐次以学校代科举的办法(徽宗崇宁时,曾办到罢科举而令天下的州县都立学。县学生升入州学,州学生升入太学。但是徽宗的推行新法,都是有名无实的;此法又行之未久,无甚影响)。但是学问和功名,本是两事,既然以利禄诱人,来的人当然都是志在利禄的,哪里有真希望“学以致用”的人,所以这种法子,行之到底没甚效果。对于科举制度的改革,其要点是:一、罢诸科而独存进士;二、对于进士科,则废掉诗赋而改帖经墨义为大义。这便是明清时代科举制度的先河(参看第四篇第十四章第二节)。当时的进士科,共试四场:第一、二场,试本经(各人所专治的经)和兼经大义,共十通。第三场试论一首,第四场试策三道。另立新科明法,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以待本应“诸科”试,不能改应新进士科的人(宋初的科举制度和唐朝大略相同,除进士之外,其余总称为“诸科”)。
大义是自己可以发抒心得的,就有明白道理的人才能做,自然比专责记忆的帖经墨义好些。策论虽则旧时的进士科亦有,然而并不注重。学习诗赋,是最费工夫的,穷老尽气于此,自然没有工夫再研究别的学问。现在把诗赋废掉,注重策论,自然也比旧时好些。这都是理论上当然的结论。然而理论总不能与事实相符。因为还有别种原因掺杂在里头,科举的特色,便是一以利禄诱人,二以言取人。为利禄所诱的人,当然只志在利禄;你又以“言”取他,他当然只要会“言”就够了。有学问才能的人,固然未必不会“言”;无学问才能的人,也未必就不会“言”。总而言之,要靠了“言”以判定人的有才能学问没有,本是极难的事。况且利禄之途所在,自然有人专力去研究,到后来,这“应考试的言”,就离开才能学问,而独立成为另一件事了。研究这种“言”的人,当然不必再发达才能,研究学问。到这时候,而要靠着“言”以判定人的才能学问,就简直是不可能的事。
当王荆公时候,科举制度已经行了好几百年,这种趋势早就成功了。荆公虽能改变所试的东西,却不能禁止人家,不把这一种“言”,离开才能学问而独立研究。所以到后来,来应科举的人,仍旧都只会发“应科举的言”(王荆公是注重经义的,又颁了一部自己所著的《三经新义》,应科举的,就都只会说《三经新义》的话),荆公也叹息道:“本欲变学究为秀才,不料变秀才为学究。”(秀才是隋唐时最高的科目。应这一科的人,非极有学问不可。因为实际上无人能应,其科目遂成虚设。学究就是只会做帖经墨义的)——这是科举制度根本上的毛病。历代要想“改革科举制度,以求真人才”的人很多,所以终于失败,其原因都在于此。
既然以言取人,而这种“言”又是个人都会发的,于是看卷子的人,颇觉为难,就要找个易于去取的法子。于是有“诗赋声病易考,策论汗漫难知”的议论。而且科举里头,要试诗赋,而大家又独看重试诗赋这一科,原是社会上崇尚文学的风气使然。这种风气未变,始终还是要影响到制度上。所以法行未几,就仍有改试诗赋之论。然而押牢了天下的人,都做诗赋,也是难的(大概南人长于诗赋,北人则否);而诸科又猝不易复,于是公元1089年(元祐四年),把进士分为“诗赋”和“经义”两科,南渡后也沿其制(公元1143年,即绍兴十三年,曾并做一科。但到公元1161年,仍分为两科)。两科既分之后,做诗赋的人多,专经的人少,这是“看重应诗赋科的进士”的风气还没有变的社会里,当然的结果。
还有一件事,在科举制度的变迁上,也颇有关系的便是“殿试”。原来唐时的考试进士,本以考功员外郎主其事,后来因其望轻,被黜落的人,有哗闹的事,乃移于礼部。宋初还是如此。公元973年(开宝六年),知贡举李防,被人攻击,宋太祖遂御殿重试。从此以后,礼部试之后,又有殿试,就成了常制。原来唐朝时候的科举,规则并不如后世之严。考官和士子,并不绝对禁止交通。固然有得以采取誉望的好处,然而私通关节,也是不免的。用科举摧破贵族阶级的功用,还不能十分完成。到有了殿试,情形就又迥然不同。所以宋太祖对近臣说:“昔者科名多为势家所取,朕今临试,尽革其弊矣。”可见“科举制度的进化”,始终是往一条路上走的。(www.xing528.com)
契丹的开科举,始于圣宗统和六年。其制度《辽史》不载,据《契丹国志》:则三年一开,有乡府省三试。圣宗时,分诗赋、法律两科。诗赋为正科,法律为杂科。后来改法律科为经义科。《辽史·耶律蒲鲁传》:“重熙中,举进士第。主试者以国制无契丹试进士之条,闻于上。上以其父庶箴,擅令子就科目,鞭之二百。”则契丹之设科举,是专以待汉人的(《天祚纪》说耶律大石登天庆五年进士第,或者后来此制在实际上又成具文)。
女真却又不然。金世宗是很希望女真人保守质朴尚武的旧俗,而又很希望他的文化渐次进步的。太宗天会元年,就设词赋和经义两科,又有策试一科。海陵时,罢策试及经义,增设律科。世宗时,又恢复经义科,这都是所以待汉人的(又有经童科,年在十三以下,能背诵二大经三小经,又诵《论语》诸子及五千字以上者,为中选。凡应词赋经义两科中式的,都谓之进士。应经童律科中式的,则谓之举人。制举当章宗时也曾开过。所以合女真进士科算起来,金朝取士之科,共有七种)。大定十一年,添设女真进上科。初但试策。二十八年,于经内增试论一道。世宗又特设女真国子学,这都是所以保存他本族的文化的(金朝的科举,也是三年一开。由乡至府,由府至省,由省至殿廷,凡四试。皆中选,则授以官。其廷试被黜的,亦赐之以第,谓之“恩例”。特命及第的,则谓之“特恩”)。
元朝对于学校,颇为注重。当世祖时,即于京师立国子学。蒙古人、色目人和汉人,各有定额。又特立蒙古国子学,以教随朝蒙汉百官和怯薛子弟。又立回回国子学。这是因为元起漠北,最初的文化,即系受之于回族,后来征服西域,和回族关系更深之故。——这种“回回学”里头,一定包含着许多西洋文化。可惜当时养成的人才,除供朝廷之用外,在社会上,也不曾发生什么影响(在国子学中,蒙古色目人和汉人,所享的权利,是不平等的。蒙古人试法最宽,及格的授六品官。色目人试法稍密,及格的授七品官。汉人则考试全用科场之法,而不过授从七品官)。诸路各设教授一人,学正一人,学录一人。府及上中州,都设教授一人,下州设学正一人,县设教谕一人。从南宋以后,私人所设的书院,颇为发达。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除诏诸路州县都立学外,又命儒先过化之地,名贤经行之所,与好事之家,出钱粟赡学者,并许立为书院(书院中掌教的,谓之山长)。诸路亦有蒙古字学,以教民间子弟。回回学之外,又有阴阳学和医学,各行省所在地,都设一儒学提举司,以统诸路府州县的学校。江浙、湖广、江西三省,有蒙古提举学校官。河南、江浙、江西、湖广、陕西五省,又有官医提举司。总之,元朝对于学校,是颇为注重的。其制度,也颇为完备。这种制度,在元朝固然未必有多大的效果,然而实在开明清两代学校制度的先声(参看第四篇第十四章第二节)。
其科举之制,则始于仁宗延祐年。分进士为左右榜:蒙古色目人为右,汉人南人为左。蒙古人由科目出身的,授从六品官。色目人和汉人,递降一级(至元元年罢科举。六年复之)。每试三场:第一场,蒙古色目人,试经问五条;汉人南人,试明经经疑二问,经义一道。第二场,蒙古色目人试策一道,汉人南人,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第三场,蒙古色目人无。汉人南人,试策一道。蒙古色目人,应汉人南人科目中选的,注授各加一等(这是仁宗时的制度,顺帝废而再复,小有改变)。也有乡会试及御试。
元朝的用人,是极为驳杂的。他不问哪一种人,只要有才具的就用。所以蒙古人和汉人、南人之外,色目人也蔚然成一阶级(当时回回人被用得最多。欧洲人被用的,当亦不少。马可·波罗等,不过是其中最著的),颇有立贤无方之风。这是由于蒙古人所征服的地方大,所接触的异族多,所以能够如此,但是入仕之途太广了,于铨政上,却也颇有妨碍。所以《元史·选举志》,说他“仕进有多歧,铨衡无定制”,“吏道杂而多端”,“纵情破律,以公济私”,“文繁吏敝”。大概当时最坏的,是所谓宿卫勋臣之家,和任职于宣徽中政各院的人,出身太优。至于工匠和书吏,原未尝不可任用,然当时所以任用之者,恐也未必十分得当。又诸王公主的“投下”,只要得了主人的保任,也都可以入官,这就真是弊制了。总而言之,“仕进有多歧,铨衡无定法”十个字,是他根本上的毛病。有了这十个字,就无论怎样,选政也弄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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