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务检查的职责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有关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www.xing528.com)
(6)经县以上的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中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税务检查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章、录像、照相和复制。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人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的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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