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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凭证管理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解析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征管法》第19条有关规定,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合法、有效的对凭证进行账务处理。至于账簿、计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根据现行有关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均为10年。(二)发票管理规定根据《征管法》第21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取、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账簿、凭证管理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解析

二、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连续地记录其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账簿、凭证管理是继税务登记之后税收征管的又一重要环节,在税收征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账簿、凭证管理规定

1.关于账簿、凭证设置的管理

(1)设置账簿的范围。根据《征管法》第19条有关规定,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2)会计核算的要求。根据《征管法》第19条有关规定,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合法、有效的对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2.关于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

(1)备案制度。根据《征管法》第20条有关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财会制度、办法与税法相抵触的处理办法。根据《征管法》第20条有关规定,当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方面的规定相抵触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的规定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规定计缴税款。

3.有关账簿、凭证的保管

根据《征管法》第24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计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至于账簿、计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根据现行有关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均为10年。

(二)发票管理规定(www.xing528.com)

根据《征管法》第21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取、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1.发票印制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刷;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

2.发票领购管理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对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视其情况,要求其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对发票保证金应设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申请领取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取使用。

3、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管理

根据《征管法》第21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普通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按增值税有关规定办理)。①销货方按规定填开发票。②购买方按规定索取发票。③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④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⑤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发票领购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运输、邮寄空白发票,禁止携带、运输或者邮寄空白发票出入境。⑥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证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

4.发票保管管理

根据发票管理的要求,发票保管分为税务机关保管和用票单位、个人保管两个层次,都必须建立严格的发票保管制度,包括专人保管制度、专库保管制度、专账登记制度、保管交接制度、定期盘点制度。

5.发票缴销管理

发票缴销管理包括发票收缴和发票销毁。发票收缴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上缴已经使用或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销毁是指由税务机关统一将自己或他人已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进行销毁。发票收缴和发票销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发票的销毁首先必须进行收缴;但收缴的发票不一定都要销毁,一般都要按照法律法规保存一定时期后才能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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