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保护税制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问题也日渐突出,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如何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各种有效手段保护我国的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协调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虽然我国的税收制度中尚未设立以保护环境为课征目的的独立税种,但将保护环境作为一条重要的税收政策在我国却是由来已久的。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将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运用税收手段加强环境保护也已经有20余年的历史了。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一是消费税中,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入征收范围,其中将汽车分为含铅汽油与无铅汽油,前者税率高于后者,并对小汽车和摩托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体现了限制污染的政策意图。二是增值税中,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三是内资企业所得税中,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四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用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入,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
上述税收措施采取“奖限结合”的办法,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政策导向,与政府的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目前尚未真正构建起完善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相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上述税收措施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首先,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而此类税种在环境保护税收制度中应处于主体地位,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又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的环境保护作用。其次,现行税制中考虑环境保护因素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另外,消费税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显得比较粗糙,仍有进一步改进、细化的必要。
(二)建立与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收制度的基本设想
由于我国目前缺少以保护环境为课征目的的专门税种,而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因征收范围较窄、课征乏力而效果不佳,因而,应将开征环境保护税作为建立与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收制度的主要举措。其基本设想是:
1.纳税人(www.xing528.com)
根据国际通行原则,环境保护税应以排放“三废”和在生产消费中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
2.征税对象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根据我国的环境状况,首先应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即“三废”的排放纳入课征范围;其次应将那些在使用中对环境产生严重污染的产品,如难以降解的塑料包装物,作为征税对象。
3.计税依据
环境保护税一般以污染物的排放量和应税产品的销量作为计税依据。这样做的优点在于企业只要减少排污量或减少应税产品的销量,即可减轻环境保护税的税收负担。
4.税率
环境保护税税率的确定,直接关系到环境保护税对污染物排放者的调节程度。最适环境保护税税率应是根据每一种污染物排放量和应税产品的污染程度的边际影响程度,设计差别税率。随着防治污染技术和方法的不断更新和提高,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不断变化,环境保护税也应随之合理地调整,以便使防治污染的总成本随时都能趋于最小化,因此,最适环境保护税税率应是弹性税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