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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有助于财政收入 均不退税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将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要求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有利于理顺政府分配关系,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已经办理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能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有助于财政收入 均不退税

二、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购置的车辆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2000年10月22日发布,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主要基于以下考虑:车辆购置附加费是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强制征收的专项用于国家公路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已成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具有明显的税收特性。将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要求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有利于理顺政府分配关系,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国际通行做法看,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通过税收筹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极少采用收费的方式。这是因为,税收行为比收费行为规范,收支要纳入预算,实行规范化财政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减少税收成本,利用税收职能为国聚财。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原有车辆购置附加费,有利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依法足额筹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从而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原车辆购置附加费属于中央财政收入,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后,相应将车辆购置税确定为中央税,收入将重点用于交通事业建设。具体来说,由中央财政根据交通部提出的、国家计委审批下达的公路建设投资计划,按照“保证重点和向西部地区倾斜”的原则,统筹安排,用于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建设。车辆购置税作为中央税,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现在暂由交通部门所属的原车辆购置附加费稽征机构代征),所得收入归中央政府所有,缴入国库。

(一)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置国家规定的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二)车辆购置税的计税方法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国产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暂按照交通部过去发布的《关于核定部分国产车辆和进口车辆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最低征费额的通知》中规定的最低征费额换算确定,换算公式为:

最低计税价格=最低征费额

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发布的《进口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目录》执行。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的最低计税价格。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发动机或者底盘发生更换的,其最低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代征机构可以比照已经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同类型车辆先行征税,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由省级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部门将有关信息报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定以后发布执行。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www.xing528.com)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免征、减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由于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以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以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以前由于下列原因需要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的,由纳税人申请,原代征机构审查以后办理退税手续:

(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2)由于质量等原因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已经办理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能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三)车辆购置税的减免税

下列项目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1)外国驻华使馆和外交代表、领事馆和领事官员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如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起重机推土机等)以及防汛专用车、森林消防专用车;

(4)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小汽车以及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自用的国产小汽车(均限一辆);

(5)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

(四)车辆购置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通报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情况。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况。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税务机关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即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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