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制度
(一)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应税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和单位税额
《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占用土地面积的测量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一般是根据大中小城市、工矿区具体情况的不同、规定不同的税额,为了平衡各地的税额,《条例》规定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参照标准:
(1)大城市0.5元~10元;
(2)中等城市0.4元~8元;
(3)小城市0.3元~6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4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城乡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在上述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和计算征收
1.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规定(www.xing528.com)
根据税法规定,下列土地可以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4)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5)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至10年,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6)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以规定的单位税额乘以使用的土地面积来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单位税额(元/平方米)×使用土地面积(平方米)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对新征用的土地,属于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若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权属资料,以便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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