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税依据。
(一)资源税的纳税环节
(1)对外销售应税资源产品,当销售收入实现后,其级差收入也就随之得到实现,因此,其纳税环节应确定在销售环节。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的资源产品,应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环节缴纳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税依据。(www.xing528.com)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和稀油划分不清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计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计算征税数量办法的,其规定如下:
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为计税依据。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4)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以加工的固体盐为计税依据。
(5)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征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征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