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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所得税额计算方法及限额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扣除最高限额不得超过纳税人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计算方法及限额

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一)适用累进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所得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由于是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分别计算按月预缴税额和年终汇算清缴税额。

(1)按月预缴:年度中间按月预缴时,应将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所得额,计算出全年所得税额,然后将全年所得税额再换算为当月累计应纳税额,求得本月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月份/当月月份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当月月份/全年月份

本月应预缴所得税额=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上月累计已预缴所得税额

【例11-1】 某个体户元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1 000元,已纳税款50元;二月份应纳税所得额1 200元,累计应纳税所得额2 200元。其二月份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 200×12/2=13 200(元)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13 200×20%-1 250=1 390(元)

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1 390×2/12=232(元)

二月份应纳所得税额=232-50=182(元)

(2)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终汇算清缴应补(退)税=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

(二)适用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依其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者,应加成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到5万元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所得额-20 000)×税率×50%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50 000-20 000)×税率×50%+(应纳税所得额-50 000)×税率

【例11-2】 某人取得一次性劳务报酬所得30 000元,试计算其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30 000×(1-20%)=24 000(元)

未加成部分应纳税额=24 000×20%=4 800(元)

加成部分应纳税额=(24 000-20 000)×20%×50%=400(元)

合计应纳税额=4 800+400=5 200(元)

为简便计算,对加成征税也可采用速算扣除数法。见表11-3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经查表得知,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 000元。因此可将上例计算方法简化为:

应纳税额=24 000×30%-2 000=5 200(元)

(2)对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采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www.xing528.com)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税率

(三)纳税人兼有多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兼有多项所得,应分项目按规定扣除费用,分项计算税额。比如,某中国公民某月工资所得2 800元,劳务报酬所得1 000元,利息所得500元,则应纳税额分别计算如下:

工资所得应纳税额=(2 800-1 600)×10%-25=95(元)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1 000-800)×20%=40(元)

利息所得应纳税额=500×20%=100(元)

应纳所得税额合计:95+40+100=235(元)

(四)多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比如:甲、乙、丙三位作家合写一部书,稿费5 600元,甲得4 100元,乙得1 000元,丙得500元。则三位作家分别应纳税额如下:

甲:应纳税额=4 100×(1-20%)×20%×(1-30%)=459.2(元)

乙:应纳税额=(1 000-800)×20%×(1-30%)=28(元)

丙:稿酬所得500元,不足扣除额800元,故不纳税。

(五)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计算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在我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且已在外国交纳的所得税,可以持纳税凭证,在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内申请扣除。但扣除最高限额不得超过纳税人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扣除额的计算方法是:

把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然后将同一国家或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加总,就是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其计算公式为:

来自某国或地区的抵免限额=∑[(来自某国或地区的某一应税项目所得

             -费用减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来自某国或地区的某一应税项目的净所得

             +实缴境外税款-费用减除标准)×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注:上式适用于累进税率的计算。对适用比例税率的,可用计算出的所得乘以比例税率即可)

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地区实际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该国家或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交纳差额部分税款;超过该国家或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例11-3】 某中国居民2005纳税年度来自甲国的所得有(收入额均折合人民币):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 000元,已按该国税法交纳个人所得税900元;劳务报酬收入15 000元,已按该国税法交纳个人所得税3 600元;同年有来自乙国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5 800元,已按该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720元。2006纳税年度来自甲国的所得仅财产租赁所得30 000元,已按该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3 800元。根据上述资料,试计算该居民2005和2006纳税年度准予扣除的境外已纳税额和补缴税额。

解:2005年

甲国:扣除限额=8 000×(1-20%)×20%+15 000×(1-20%)×20%=3 680(元)

已纳税额=900+3 600=4 500(元)

因为3 680<4 500

所以按3 680抵免,余额为4 500-3 600=820(元)

补缴税额=3 680-3 680=0

乙国:扣除限额=5 800×(1-20%)×20%=928(元)

已纳税额=720(元)

因为928>720

所以按720抵免

补缴税额=928-720=208(元)

2006年

甲国:扣除限额=30 000×(1-20%)×20%=4 800(元)

已纳税额=3 800(元)

因为4 800>3 800

所以按3 800抵免

补缴税额=4 800-3 800-820=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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