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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及适用范围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采用分项计算所得、分别扣除费用的方法。②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前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及适用范围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

我国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采用分项计算所得、分别扣除费用的方法。所谓分项计算所得,是指纳税人兼有税法列举的多项所得的,分别项目计算收入和扣除费用,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其费用的扣除,分别不同性质的所得采用定额扣除、定率扣除或其他法定费用扣除的方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是以每月收入扣除1 600元生计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但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每月在扣除1 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3 200元,合计扣除额为4 800元。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工资、薪金所得-1 600元(或4 800元)

另外,个人所得税对工薪收入的费用扣除还有一些具体规定:

(1)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税法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扣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扣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征收,采取由支付方扣除费用的方法,即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扣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扣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确定适用税率计算税额。

(2)同时取得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对于一般居民纳税人在境内、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首先判定其取得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为来源于同一国的所得,如果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分别来自境内和境外的,应分别减除费用后计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按有关规定计算纳税;若其任职、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的,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若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的,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有关规定计税。

(3)一个月内集中取得数月或全年工资、薪金收入的计税方法。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一律将上述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因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其取得的上述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扣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年薪、绩效工资等,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方法,由扣缴义务人在发放时代扣代缴

①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按上述方法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②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前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纳税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每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超过计税标准的,应先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所得税,在代扣代缴所得税时,只能由一处扣除费用。个人在取得两处或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后,应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对于已经代扣代缴的所得税,允许在申报纳税时予以抵扣。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上述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其必要费用规定为每月1 600元。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1 600×12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www.xing528.com)

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必要费用的扣除,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

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定额减除800元费用,仅就超过800元的部分征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仅以扣除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所谓每次收入,是指:

(1)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如能提供有效、准确的凭证,准予扣除,但每次以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每次(月)收入超过4 000元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六)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财产原值包含内容有: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如果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

(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各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得如为实物或有价证券的,应按照凭证注明价格、票面价格或市场价格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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