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以取得所得的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就其境内、外所得征税;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境内所得征税。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大都是按照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我国亦如此。对居民管辖权,我国是以在中国境内有无住所和居住时间长短两个标准,来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1.住所标准
住所标准是以个人在一国境内拥有的住所确定其居民身份的判断标准。住所通常是指个人长期居住或具有长期居住意愿的场所,按其居住意愿的不同特征可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从法律上说,户籍所在地通常就是永久性居住地。而习惯性居住地可以是永久性居住地,也可以是因其他原因而经常居住的场所。我国税法按照习惯性居住地标准来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所以,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或住所标准也是一项法律意义上的判断标准,因此,习惯性住所不一定是实际的居住场所。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2.居住时间标准
居住时间标准是以个人在一国境内居住的时间长短来确定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日数。各国判断居民身份的居住时间不尽一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365日的,为中国居民纳税人;临时离境(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的,不扣减天数。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居住标准,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我国居民纳税人。
(二)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365天)的个人。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所得,履行全面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方便国际间的交流,贯彻从宽从简原则,对下列情况,税法做了专门从宽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www.xing528.com)
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365天)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履行有限的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际税收惯例,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行使优先,因此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我国有优先征税的权利。据此,税法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因任职、受雇、履约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税法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境内所得免缴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扣缴义务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凡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税所得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