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非贸易性进口物品的征税
我国关税对非贸易性(即个人)进口物品采取单独制定征税规定的办法。非贸易性物品是指入境旅客、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的应税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这些物品的特点是数量零星、品种繁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它也是海关执行关税政策,进行监管和征税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征税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征税对象
个人进口物品一般都是非贸易性的,其征收对象为:入境旅客的行李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应税自用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口的个人自用物品。
(二)纳税人
非贸易性物品的纳税人为入境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以及进口邮件的收件人。
(三)税率
个人进口物品采用比例税率,税率分为5级:免税、20%,50%,100%,200%。一般地说,对人民生活必需品或需用品制定较低税率,对奢侈品制定较高的税率。
为了简化计税手续、加速对出入境旅客的验放时间,1978年曾把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合并计征,同时取消了地方附加。1991年、1994年先后修订了非贸易性进口物品的征税办法。(www.xing528.com)
(四)完税价格
个人进口物品应由海关按照物品的到岸价格核定。但由于各种物品来自世界各地,同样物品的到岸价格有高有低,为了解决对应税物品核定完税价格的困难和统一审价尺度,海关编印了《进口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全国海关统一实施。
为了平衡国内外的差价,保护国内产品生产,1981年起对个人进口自用的电视机、收录音机、电子计算器等的完税价格由到岸价格改为参照国内零售价计税。
(五)关税的计算与缴纳
应税进口物品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当日有效的税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征收进口税。其计算公式为:
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应税进口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在海关放行物品之前缴纳税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