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是计算关税应纳税额的依据。要正确计算应纳关税的税额,首先必须要准确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以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输出国征收的出口税以及买方付给国外有确切凭证的佣金、劳务费,进口方以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发行、播映为目的而向境外卖方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专用技术、计算机软件等费用,应包括在到岸价格内。但卖方付给买方的佣金、回扣,工业设施、机械设备类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基建、安装、调试、技术指导等费用要从到岸价格内扣除。
2.特殊贸易方式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1)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及相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如原出境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无法得到时,可以采用原出境货物申报出境时的离岸价格。如以上两种货物的到岸价格都无法得到时,可以用原出口货物在境外加工时支付的工缴费,加上运抵我国关境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作为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海关审定的正常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如果该货物运回时,还向外方支付了运费、保险费等,也要计算在完税价格内。
(3)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境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正常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如租赁进口货物是一次性支付租金,则可以海关审定该项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二)进口货物海关估定价格的确定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依次按以下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1)以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2)以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3)以该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4)以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为简化计税办法,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及利润可按完税价格的20%估定。按此办法确定的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国内批发价格÷(1+进口最低关税税率+20%)
如果是在国内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则应扣除该国内税后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5)由海关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估定。
(三)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该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减去出口税后,经过海关审查确定的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售与国外的离岸价格÷(1+出口税税率)(www.xing528.com)
售与国外的离岸价格,应以实际结汇的价格或贸易合同价格作为计算依据,并且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对于以离岸价格加运费价格和国外口岸到岸价格成交的出口货物,其价格内所包括的运费和保险费,原则上应在成交价格中扣除。按离岸价格成交的出口货物,如其价格内包括了向国外支付的佣金,应予以扣除。
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者租金、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币计价的,应当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人民币外汇价格表未列入的外币,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
(四)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涉及应税货物进口税则归类、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及其计算公式。
1.应税货物税则归类的确定
无论是进口货物还是出口货物,计算其应纳税额时首先要确定应税货物的税则归类,然后才能相应地确定其适用的税目和税率。我国关税以国际通行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进行归类,把商品分为21大类、97章,以下再分为项目、一级子目、两级子目,共5个等级,5 019个税目,按8位数码编号,以确定具体商品适用的税目和税率。在确定应税货物适用的税目和税率时,还应注意《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类注》和《章注》对应税货物的征税问题是否有其他的或特殊的规定,以便使应税货物的归类准确无误。
2.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针对进口货物是否来自于同我国订有关税和贸易互惠条款的国家或地区,确定适用普通税率还是最低税率。上述是否来自于同我国订有关税和贸易互惠条款的国家或地区是指进口商品在哪一个国家生产。因此,要确定进口货物是否适用低税率,首先要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我国海关总署制定了《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作了以下规定:
(1)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2)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这里所说的“实质性加工”,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已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归入另外的税目征税;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以上的。
(3)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
(4)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有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一起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口,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由海关予以确定。必要时,海关可以通知进口申报人交验有关国外发证机关发放的原产地证。在确定了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后,对产自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条款、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进口的货物,按照最低税率征税;对产自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条款、贸易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进口的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
3.关税的计算公式
应税货物的税则归类和进口货物原产地确定以后,即可根据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进出口货物应纳的关税税额。
(1)从价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关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关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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