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一)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从事应税劳务所实际取得的营业额、转让额和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纳税人的应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而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营业额中计算营业税额。
(二)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1.交通运输业的计税依据
(1)交通运输业的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包括客运收入、装卸搬运收入、其他运输收入和运输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以及随同票价、货物运价向客户收取的各种交通建设基金等。
(2)运输企业自我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应税营业额。
(3)联营运输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营业额,即指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
(4)中央铁路运输业务的营业额具体包括:旅客票价收入;行李运输费;包裹运费收入;邮运运费收入;货物运费收入;其他收入;客货运服务收入;旅游车上浮票价收入;应缴其他进款;保价收入;铁路建设基金。
2.建筑业的计税依据
(1)建筑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单位迁移费,以及施工企业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款、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都应并入营业额并征收营业税。
(2)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单位和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金融业的计税营业额具体包括贷款利息、融资租赁收益、金融商品转让收益以及从事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手续费收入。保险业的营业额是指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所取得的保费收入。具体规定为:
(1)一般贷款、典当、金融经纪业等中介服务,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或手续费全额为营业额。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金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金融机构的外汇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金融机构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应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应税营业额。非金融机构的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4)融资租赁业务,应以纳税人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中,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保险费等费用,也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4.邮电通讯业的计税依据
邮电通讯业可分为邮政业务和电信业务两类。其中,邮政业务的营业额,是指传递函件或包裹、邮汇、报刊发行、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或其他邮政业务的收入。电信业务的营业额,是指提供电报、电话、电传、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或其他电信业务的收入。
文化体育业的计税依据为从事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所取得的收入。其中:(www.xing528.com)
(1)单位和个人进行的演出业务,应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营业额。
(2)游览场所的营业额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游览场所销售的门票收入,不包括这些场所从事的其他游艺活动或其他经营活动的收入。
(3)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数字付费频道收视费的单位按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6.娱乐业的计税依据
娱乐业的计税依据为经营娱乐业的营业收入,即纳税人向客户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门票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费和饮料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入。
7.服务业的计税依据
(1)服务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服务业中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经营各项服务业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全额。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我国境内旅游的,以全程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费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我国境外旅游,在境外由其他旅游团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应税营业额。对旅游企业在境内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可比照境外规定予以扣除。
(3)代理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4)对商业企业因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8.转让无形资产的计税依据
转让无形资产计税依据为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转让额,包括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全部货币、实物和其他经济利益。
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单位和个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9.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其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含货币、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单位和个人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单位和个人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代收代付费用。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时,要代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一些资金或费用,如代市政府收取的市政费,代邮政部门收取邮政通讯配套费等,对此类代收资金及费用,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财务处理上不是作为自己的营业收入,而是作为代收费用处理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关于营业额为纳税人从对方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此类费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全部计入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2)以不动产抵顶贷款的营业额。核定不动产原所有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的营业额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核定,如果在贷款期满以前,不动产仍归借款人使用,这时借款人的营业额并非其所欠银行贷款本金,而是其尚未归还银行的本息合计。如果在贷款期满就已将不动产交给银行使用,以不动产租金抵充贷款利息,那么借款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就为其所欠银行的贷款本金。
(3)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营业额。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物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4)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其营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5)价格偏低时的营业额的确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程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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