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在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中,有一种自产自用的形式。所谓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含义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所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例如,卷烟厂生产出烟丝,烟丝已是应税消费品,卷烟厂再用生产出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只对生产出的卷烟征收消费税。当然,生产出的烟丝如果是直接销售的,则烟丝还是要缴纳消费税的。
(二)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所谓“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是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消费税条例税目税率表所列11类产品以外的产品。所谓“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是指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无偿赠送给他人或以资金的形式投资于外单位某些事业或作为商品广告、经销样品或以福利、奖励的形式发给职工。总之,企业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虽然没有用于销售或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但只要是用于税法所规定的范围的都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消费税。
(三)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的,应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销售数量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上述公式中所说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www.xing528.com)
上述公式中所说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规定如下:
(1)甲类卷烟 10% (13)摩托车 6%
(2)乙类卷烟 5% (14)小轿车 8%
(3)雪茄烟 5% (15)越野车 6%
(4)烟丝 5% (16)小客车 5%
(6)薯类白酒 5% (18)高档手表 20%
(7)其他酒 5% (19)游艇 10%
(8)酒精 5% (20)木制一次性筷子 5%
(9)化妆品 5% (21)实木地板 5%
(11)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 (23)中轻型商用客车 5%
(12)汽车轮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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