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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10%的废旧物资收购额可扣除进项税额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已纳增值税额。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按收购金额的10%扣除率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大于10%的废旧物资收购额可扣除进项税额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实行发票扣税法,按依据销售额计算的销项税额抵扣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从上述公式我们不难发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取决于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两个基本因素。

(一)销项税额的确定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17%或13%)

在税率已经确定的情况下,确定销项税额的关键是销售额。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收取的一切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增值税的销售额有以下特点:

(1)销售额指销货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收取的货币、货物以及其他经济利益。

(2)销售额包括收取的一切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指向购买方收取的除价款以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金、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等。但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和企业销售货物委托其他单位运输,由企业代垫运费,承运部门将运输发票直接开具给购货方的运费不包括在内。

(3)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计算增值税时的税金不包含在销售价格内,把税款同价格分开,使企业的成本核算经营效益不受增值税的影响,可以鲜明地体现增值税作为间接税的性质,也就是说,增值税的负担者,最终是消费者而不是经营者,经营者只是为国家履行收取税款的义务。同时,为用发票注明税款奠定了基础。

2.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1)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对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给消费者的,会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混合收取的情况,而增值税计算实行价外税,需要通过下列公式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价格: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2)企业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将外汇销售额折算成人民币计算销项税额。

(3)企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其销售额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

(4)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如果单独计账反映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含税价格并入所包装货物的当期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5)纳税人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6)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旧货物的折价额不能在销售额中扣除。

(7)纳税人采取还本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额。

(8)经销单位从工业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照“修理修配”计算销售额。委托加工的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销售额为加工费收入加代扣的消费税税额。

(9)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或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部门有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属于只征增值税不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或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既征增值税又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或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为货物或劳务的实际生产成本,如果是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则为货物的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税法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一般为10%。适用特殊成本利润的有三类:一是小轿车,适用8%的成本利润率;二是贵重首饰珠宝玉石摩托车越野车,适用6%的成本利润率;三是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薯类白酒、其他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小客车,适用5%的成本利润率。(www.xing528.com)

(二)进项税额的确定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随价支付并负担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分为准予抵扣和不准抵扣两种情况。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以下税额:

(1)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已纳增值税额。

(2)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即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免税农产品扣除税额。即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按规定扣税率计算抵扣税额。按照规定,只有农业生产者销售其自产的农产品才能享受免税照顾,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产品不能享受免税照顾。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也可以视为免税农产品。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3%

上述公式中的买价,仅限于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和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

(4)收购废旧物资扣除税额。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按收购金额的10%扣除率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5)运输费用扣除税额。纳税人发生的运输费用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可扣除进项税额的运输费必须有专业运输部门的专业运输发票。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我国现行增值税条例中所规定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项目和事项主要为以下方面: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税款及其他有关事项以及事项中虽有注明但不符合规定的。

(2)购进固定资产,包括购进固定资产时发生的运输费用。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或劳务中无法准确划分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当月全部营业额)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又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5)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6)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一般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又对工业和商业、服务业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抵扣时间。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而商业企业必须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或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但所有款项尚未支付完毕的,均不得在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或分配的货物,应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间,申报抵扣时应提供投资、捐赠或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能在当期申报抵扣。

4.销货退还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如果购买方尚未付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必须将原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给销售方,按销售方重新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如果购买方已经付款或虽未付款但已作账务处理因而专用发票无法退还的,购买方必须取得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还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据此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凭据。购货方在收到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分别计算出来以后,按当期销项税额直接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即可计算出纳税人当期实际应纳的增值税额。在计算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时,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实行购进扣税法,凭发票注明税款扣除;

(2)除出口货物外,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采取退税方式;

(3)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以及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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