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
(3)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书中所列的产品而进口规定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
(4)企业为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先进技术而向境外购买的软件。
(5)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
(6)避孕药品和用具。
(7)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8)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9)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10)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11)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某些物品,但不包括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等。
(12)企业生产的黄金。
(1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粮食、救济救灾粮、水库移民粮等,政府销售的储备食用植物油。
(14)农膜及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化肥、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国家规定的若干种化肥、农药免征增值税。
(15)军队、公安和司法部门所属企业和一般企业生产的规定的军警用品。(www.xing528.com)
(16)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17)符合国家规定的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
(18)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
(19)国家批准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
(20)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盈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自取得执业登记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21)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货物。
(22)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
(23)国家定点生产和经销单位所经销的边销茶。
(24)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二)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1)对下列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新华通讯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2)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3)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此政策。
(4)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30%。
(5)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另外,对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的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 000~5 000元;销售的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 500~3 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其具体起征点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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