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避税
什么是国际避税?国际避税是如何发生的?这是国际避税研究首先涉及的基本问题。
(一)国际避税的概念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采取变更其经营地点和经营方式等公开、合法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减少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避税不同于国际逃税,虽然两者都是以减轻跨国纳税人税收负担为目的,都将导致有关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但法律性质不同。国际避税是合乎税法的,而国际逃税则被认为是非法的。因此,对于国际避税,主要通过有关国家对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做出相应补充规定,以堵塞税法漏洞,无须作出任何行政性处罚;而对国际逃税,则可依据有关国家税法及相关规定,做出行政性处罚。
(二)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
国际避税作为跨国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其产生有内在原因和外在原因。
1.国际避税产生的内在原因
国际避税的内在原因即跨国纳税人的主观动机,那就是跨国纳税人企图通过避税以达到减轻税负、多获得利益的主观愿望。(www.xing528.com)
2.国际避税产生的外在原因
国际避税的外在原因,也可称为客观原因,主要是各国税收制度、税收管理制度的差异,以及国家之间进行协作所存在的困难,从而为跨国纳税人国际避税创造了条件。跨国纳税人国际避税的客观原因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税收管辖权选择上的差异;税收制度差异;税收管理和税法实施上的差异;各国采用的免除双重征税方法的差异;各国对避税的态度和采用的反避税方法的差异。
3.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1)通过人的转移避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对居民(公民)必须就其全球范围内所得征税,而对非居民(公民)仅就其本国范围内所得征税。在绝大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居民(公民)和地域管辖权时,一些实行避税地政策的国家和地区却放弃了居民(公民)管辖权,只行使地域管辖权。在这样的背景下,跨国纳税人通过由居民改变成为非居民,或者由一个国家的居民改变成为另一个国家的居民都有可能实现避税。通过人的转移避税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和方式:①避免成为居民。在同时行使地域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管辖权的国家,如果跨国纳税人避免成为其居民(公民),就可以达到避免被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的国家征税的目的。确定个人即自然人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标志是居住标准,依据居住时间来确定。如果居民个人通过在有关国家间不断变换居所,从而在有关国家居住时间均未达到法定居民标准而成为非居民,就可以达到避税目的。②转移住所。由于有些国家同时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两种税收管辖权,而另一些国家和地区只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同时由于有关国家之间的税率高低存在很大差异,如果跨国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由行使两种税收管辖权的国家转移到只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或者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也可以达到避税目的。转移居所避税可以是住所的真正迁移以彻底摆脱高税国的居民管辖权;也可以是虚假转移使该国税法无法认定其为居民。
(2)通过物的转移避税。跨国纳税人可以通过由居民改变为非居民,或者由一个国家的居民改变成为另一个国家的居民避税;也可以通过把跨国纳税人的资金、货物或劳务等从高税国转移进入低税国避税。通过物的转移避税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和方式:①通过常设机构来转移资金、货物和劳务。按国际规范,当一个国家行使地域管辖权时,必须有跨国纳税人的常设机构在收入来源地国家出现,并取得归属于这个常设机构的所得,才可以被认定为跨国纳税人收入来源于这个国家,该国才可对归属于这个常设机构的所得征税。各国对常设机构虽然规定了纳税义务,但也规定了免税范围,一般对常设机构从事货物仓储、存货管理、货物购买、广告宣传、信息提供或其他辅助性营业活动给予免税,这就为跨国纳税人通过建立进行免税活动的常设机构,借以转移资金、货物或劳务进行避税创造了条件。主要方法是跨国纳税人通过销售、劳务等活动把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用、亏损等在有免税活动的常设机构和没有免税活动的常设机构或公司之间进行相互转移,以达到避税目的。②通过基地公司来转移资金、货物和劳务。以避税地为基地,建立各种形式的基地公司,如招牌公司、信托公司、持股公司、投资公司、金融公司、专利公司、贸易公司、海运公司、服务公司等,通过销售、劳务、中转业务或其他业务活动把总公司或母公司从世界各地取得的营业所得、资本利得、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转移到基地公司,以达到避税目的。
(3)通过转让定价避税。常设机构之间、基地公司同有关公司之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转移都是通过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方式实现的。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之间在转让商品、技术、提供贷款、劳务、租赁业务时所订的内部价格。关联企业转让定价一般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正常交易价格,而是集团内部价格,往往可以通过人为定价使关联企业之间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发生转移,主要是高税国企业将收入、利润转移到低税国企业,从而达到避税目的。比较客观地说,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有利于关联企业集团的避税,但转让定价并不仅是出于避税动机和目的,还往往是出于许多其他方面考虑。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一般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子孙公司之间、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以及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分支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转让定价的具体途径和方式如下:①商品交易中的转让定价。主要是关联企业之间在供应原材料、销售商品时采取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以转移收入和利润来达到避税目的。②贷款业务中的转让定价。主要是关联企业之间在进行贷款时,通过高于或低于市场贷款利率,来转移费用和利润从而达到避税目的。③提供劳务、转让专利和专有技术中的转让定价。主要是关联企业之间在提供劳务、转让专利和专有技术时,通过高于或低于市场标准价收取劳务费、特许权使用权,来转移收入和利润从而达到避税目的。④机器设备租赁中的转让定价。主要是关联企业之间在提供机器设备租赁时,通过提高或降低租金,来转移收入和利润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国际避税有它的活动规律,一般总是将高税国企业的收入和所得转移到低税国的关联企业。但在我国却出现了一些逆反的情况,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率不高,税负也不重,而且可享受很多优惠待遇,特别是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然而,却出现外商投资企业仍采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等手段和方式转移企业利润的现象,从而发生利润倒流,即从低税国(我国)转移到税负高于我国的其他国家。这是同我国企业组织形式的特点相联系的。因为,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大多采取中外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方式,这时,外商通过向境外关联企业高价购入原材料、机器设备,低价出售产成品,提高工程承包价格等转让定价手法,使我国境内合资、合作企业利润转移到境外关联企业,即使国外企业税率同于我国,由于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利润取得利益大于因提高税率失去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出现利润倒流的反常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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