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是我国税制结构模式的必然选择
税制结构目标模式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趋势,对主体税种、税种组合和配置方式做出选择。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和发展趋势分析,今后或更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税制结构应选择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税种之间组合和配置合理,整体功能优化的目标模式。
(一)主体税选择
主体税是指在整个税制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占有主要比重的税种。主体税标志着税制结构模式的类型特征,因此,主体税的选择也就成为确定税制结构目标模式的关键。我国税制结构应选择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目标模式。
1.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目标模式符合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客观实际
从三种可供选择的主体税模式看,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强调流转税在财政收入和调节产品供求结构方面的作用,而淡化所得税在收入分配和调节供应总量方面的作用。虽然,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具有征收面广泛、税源稳定、收入及时可靠、计算简便易行、能够弥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缺陷等优点,但流转税也存在收入缺乏弹性,难以发挥税收在促使公平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稳定方面的作用,而后者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所需要补充和加强的。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则强调所得税在宏观经济调节和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淡化流转税在财政收入和调节产品供求结构方面的作用。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其收入具有弹性,有利于公平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稳定。但是,在我国可预见的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也存在征收面狭窄、收入稳定性差、征收管理复杂、难以制约等缺点,这就不能不考虑到所得税为主体税模式的可行性。而选择主体税模式,可以发挥两类主体税的综合优势,互补各自的缺陷。在财政收入上充分利用流转税的刚性收入特点和所得税的弹性收入特点实现互补;在调节经济方面,能够同时发挥流转税对弥补市场资源配置以及所得税在促进经济稳定方面的调节作用;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能够同时运用所得税累进税率的基础调节以及流转税差别比例税率的补充调节作用,从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和发展对税制结构模式的要求。
2.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目标模式是我国税制结构模式发展的必然进程
从我国税制发展的历史变化进程来看,曾经历了一个由自然经济下的古老直接税为主体,向商品经济下的间接税为主体的发展阶段。在现代市场经济下,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或正在朝着以直接税即所得税为主体的目标模式转换。但是,从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条件以及现行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比重较低的现实经济状况出发,选择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目标模式过渡是比较稳妥可行的。
(二)税种合理配置(www.xing528.com)
在主体税确定的前提下,作为大类税收的主体税内部也还存在着税种之间的组合和配置,即主体税内部结构的问题。
1.流转税内部结构的目标模式
应选择以具有一般流转税中性特征的增值税为主体,起到保证财政收入作用,并辅之以选择性流转税非中性消费税(或货物税),起到个别调节作用的内部结构模式,以适应市场经济对资源基础配置和流转税对市场资源配置必要的弥补调节作用。
2.所得税内部结构的目标模式
所得税内部也有一个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主辅关系问题。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财产制度和收入分配方式,应选择以企业所得税为主,逐步扩大并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所得税内部结构模式。
3.辅助税制的设计
在主体税确定,主体税内部税种组合配置合理的条件下,为使总体税制结构功能优化,还需要在流转税和所得税无法征收和调节的范围,充分运用辅助税种对经济所具有的特殊调节功能。辅助税包括资源税、财产税、土地税和特定行为目的税等税类。应本着简化税种、优化功能的原则,形成税种相对较少、征收比较简单、功能比较合理的辅助税内部结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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