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负转嫁
(一)税负转嫁的意义
对于现代税收学来说,一个很有意义的结论就是实际的纳税人并不一定是法定纳税义务人。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税负归宿和税负转嫁的问题。所谓税负归宿,是指税收的最终承担者,纳税人所缴的税款,通过转嫁过程,最终归于负税人负担的结果。而所谓的税负转嫁,是指税收负担从纳税人那里转移到他人身上的现象。换句话说,就是纳税人把自己缴纳的税收转移给别人负担的过程。可以看出,税收的转嫁与归宿,仅属于从不同角度探讨同样事实,若以所缴纳的税收如何转移为探讨对象,就是税负转嫁的问题;若以税收负担的终点在何处为探讨对象,就是税负归宿的问题。
(二)税负转嫁的方式
1.前转
一些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原则上是生产者,但是生产者并未被预定为税收负担者,因为消费税部分或全部的被包含在这些消费品的价格中,由生产者经批发者、零售者而转嫁给消费者,这种由生产阶段对消费阶段进行税收的转嫁过程称为税收“前转”或“顺转”,例如对酒课征的消费税。一般认为,“前转”是税负转嫁的主要形式。
2.后转
在现实经济关系中,消费税未必会经常产生前转。例如,对某种物品课征的消费税,以该物品生产者为纳税义务人时,若该物品价格并非提高了相当于消费税部分,而是按照一般所谓的由生产者要求降低原材料的进货价格,以替代提高其产品价格,则其结果就是原材料的供给者成为税收负担者。如此,税负转嫁的方向就是由生产者向原材料的供给者进行。这种税收转嫁方式称为税收“后转”或“逆转”。此外,对零售者课征的税收,转嫁给批发者或生产者的情况,也称为“后转”。
3.混转
所谓税收的混转,是税收的前转及后转两者都可能发生的情况。例如,由生产者转嫁给批发者,批发者转嫁给零售者,零售者再转嫁给消费者;或由生产者把税收转嫁给原材料的供应者,而原材料供应者再转嫁给对其提供原材料的供应者,上述前转和后转都有可能发生的转嫁方式称为税收“混转”。
4.消转(www.xing528.com)
当课征新消费税的时候,因受到消费税的刺激而改善生产技术,降低生产费用等。在此情况下虽被课税,但课税物品的价格不变,因此对消费者不发生转嫁,同时对生产者提供原材料的供给者,也可不降低供给价格,尤其是作为纳税义务人的生产者也不会因纳税而降低收益。税收是被课征了,但最终对任何人不构成负担,这种情况称为税收“消转”。
5.税负资本化
在探讨税负转嫁的方式时,还有税收资本化或资本还原的现象值得关注,这些现象一般只有在征收对物税的情况下才会发生。例如对某项资产的收益征税,在这项资产出售时,买主会将此后应纳的税款折成现值,从所购商品的资产价值中预先扣除,此后,名义上虽然有买主按期缴纳,而实际上税款已有卖主负担。这种情况以土地或其他能产生长久收入的资产较为显著。现在对税负资本化这一问题有不同观点,一种认为,买主不负担税收,而由卖主负担税收,因而是由买主对卖主的转嫁,是后转的一个特例;另一种则认为事实上并非买者把其所课的税负转嫁给买主,而是由卖主直接负担税收,所以不应称为转嫁。
(三)税负转嫁的条件
税负转嫁受价格和供求关系等制约,另外也受课税对象的性质、成本变动、课税方法和课税范围等影响。
从征税对象的性质来看,流转税容易转嫁,所得税种和财产税种不容易转嫁。流转税与商品价格有必然的联系,通过提高和压低价格就能实现税负转嫁。而所得税和财产税是对纳税人的直接征收,一般不易通过价格形式实现转嫁。
从市场结构来看,不完全竞争市场比较容易实现转嫁,而完全竞争市场不易实现转嫁。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垄断者可以通过提高价格和降低工人工资等方式将应纳税款进行转嫁。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通过价格方式进行转嫁要受到供求等关系的制约。
从供求关系来看,商品或劳务的需求弹性较小,供给弹性较大,越容易实现转嫁;反之商品或劳务的需求弹性越大,供给弹性越小,就越不易实现转嫁。
从课税范围来看,课税范围越宽,商品或劳务的替代可能性就越小,税负转嫁也就越容易;反之,课税范围越窄,转嫁的可能性越小。
从计税方法来看,从量计税,税额不受价格变动影响,负税者容易感到,税负转嫁较困难;从价计税,税额随价格的升降而增减,课税加价,负税者不易感觉,税负容易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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