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的形式特征
(一)税收的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政府凭借公共权力,以法律形式来确定政府作为征税者和社会成员作为纳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关系表现在:首先,政府作为征税者具有向社会成员征税的权利,并同时承担向社会成员有效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义务;而社会成员作为纳税人具有分享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利益的权利,并同时承担向政府纳税的义务。其次,政府征税是凭借政治权力将征纳双方关系以法律形式来确定,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税收的强制性是税收范畴最为明显的形式特征。
(二)税收的无偿性(www.xing528.com)
税收的无偿性,是就政府同具体纳税人而言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不对等的。政府向纳税人征税,不是以具体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为依据;而纳税人向政府纳税,也不是以具体分享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利益为前提。因此,就政府和纳税人之间具体关系而言,纳税人从消费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中分享利益是无偿的,而政府向纳税人征税也是无偿的。税收的无偿性也是由税收作为补偿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价值的这一性质所决定的。政府所征税收同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在价值上必须是对等的,否则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就无法提供。但消费者对公共物品并不表示偏好,提供公共物品的政府对消费者的公共物品受益也无法测度,因而不能采取直接的价格形式,只能采取间接的税收形式,从而决定了税收的无偿性特征。
(三)税收的规范性
税收的规范性或称固定性,指政府通过法律形式,按事先确定的标准实施征税。税收规范性首先表现在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由谁缴税必须是事先明确的,而不是任意确定的;其次,税收的标准必须是统一的;最后,税收征纳关系以法律为依据,是相对稳定的。税收规范性特征既是税收补偿公共品价值的内在要求,同时也为政府提供公共品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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